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戶主拒不分配拆遷賠償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8-20 點擊數:9
分家在我國自古以來皆有之,當單個較大的家庭拆分為多個較小家庭時,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因分割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即為分家析產糾紛。今天和大家分享的這個分家析產案件系拆遷后,夫妻倆離婚了,戶主(男方)拒絕將不按份額給付拆遷賠償。
案情回顧:
謝某與鐘某于2021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小謝系謝某與前夫所生育,小鐘系鐘某與前妻訴生育。2018年3月,謝某與鐘某離婚。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舉止的成都市成華區青龍街道土地整改,二人居住的房屋被拆遷。2014年1月,鐘某、謝某作為乙方與政府簽訂《征地拆遷住房安置過度協議》,就拆遷安置事宜進行詳細約定,后謝某與鐘某共分得三套81㎡拆遷安置房。然而二人離婚后,鐘某拒不將屬于謝某的份額交付給謝某,謝某與小謝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對三套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
庭審過程中鐘某辯稱:兩人結婚時,鐘某為謝某支付35000元入戶費用,且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應支付鐘某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確認位于成都市成華區×××三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屬于謝某、小謝所有。
律師點評:
首先,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必須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如家庭成員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或共同購置家庭財產等。本案中,謝某、小謝與鐘某、小鐘一家人基于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遷,共同獲得了拆遷補償及安置房,因此該財產屬于家庭產,每一位家庭成員平等的享有該財產。
其次,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分割范圍。
最后,分家析產案件審理原則應當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協商一致原則
(二)有利于物的利用原則
(三)按照貢獻大小分配原則
(四)照顧弱者原則
分家析產是對于家庭內部財產的處分,由于家庭生活的自治性,對于家庭財產的取得和使用,家庭成員內部最為清楚,家庭以外的人則較難明晰。同時,共有財產的分割以效益最大化作為價值目標,通過高效的分割程序、有效的分割方法,使分割后的共有財產的效用得到充分發揮。但如果從物理屬性上看,共有財產難以分割,或者雖然可以進行物理上的分割,但從經濟價值來看,分割共有物會減損其價值的就不得進行實物分割,應考慮變價分割或折價補償。
另從公平角度出發,不能機械地按照權利外觀來進行劃分,而應將對于共有財產的貢獻作為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均分的基礎上,按照貢獻程度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