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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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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是否應為未成年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10-19 點擊數:8
很多人都知道“父債子償”“身死債銷”在法律上來說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繼承到的財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繼承到的財產范圍以外的債務,繼承人可以不予清償。
若被繼承人死后的債務大于其留下來的遺產的,是否應當將全部遺產均用于清償債務?若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或沒有經濟來源的人,是否要為其保留必要的份額?我們來看一則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曾審結的經典案例。
案情回顧:
閆素玲將李建殺死后,自殺身亡,李建的繼承人李季陽、李佐周、王秀云向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閆素玲的繼承人馮一喬、閆學連、李秀珍,請求判令三人在繼承閆素玲遺產的份額內賠償李季陽等三人損失,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馮一喬等三人繼承閆素玲的遺產后,在繼承遺產的數額范圍內賠償李季陽等三人李建死亡后賠償金229 340元,喪葬費11 015.50元,賠償李季陽生活費40 458.7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820元,因馮一喬等三人未履行,申請執行人李季陽等三人于2001年1月10日向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三被執行人給付賠償金281 634.20元。
被申請執行人馮一喬等人稱,三被執行人尚未開始繼承,賠償應由閆素玲的財產進行給付。三被執行人同時要求法院執行時應給被執行人馮一喬留今后生活學習的必需費用,并提供了馮一喬在學的有關證據。
李季陽等人雖然認可馮一喬由閆素玲撫養,但同時認為既然生效法律文書判決給付賠償金,就應按判決執行,況且,馮一喬之父馮大為可以盡撫養義務,故不同意在閆素玲的財產未清償賠償前給馮一喬留生活費用。
法院查明的事實:
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閆素玲與馮大為于2000年6月離婚,婚生子馮一喬隨閆素玲生活,由閆素玲撫養,馮一喬現為中學學生,馮大為現下落不明。
閆素玲生前與他人有借貸糾紛,欠他人50余萬元,且全部進入執行程序,閆素玲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法院觀點
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為被執行人馮一喬留必要的生活費用,馮一喬作為在校學生,缺乏勞動能力,且其父馮大為下落不明,即使閆素玲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也應當為馮一喬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本案應為馮一喬保留必要的遺產作為其生活學習的費用。
審理結果:
據此,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做三申請人的工作,三申請人同意,為馮一喬保留適當的財產。
律師點評
法律是威嚴的,但法律并不是冷血無情的,法律保護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宣揚正確的社會價值觀,以及傳承我國優良的習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是我國自古以來一直在宣揚的社會價值觀。本案中,三執行申請人最終同意為被執行人馮一喬保留適當財產也是其在實踐著社會優良傳統及正確的社會價值觀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