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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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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人已故,租金卻未付,該怎么解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9-22 點擊數:2
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我們很難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先來,更預料不到別人發生不幸時是否會波及到自己。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人已故,租金卻未付的,應如何維權?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26日,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在周某處租賃建筑材料,雙方簽訂書面的《建筑材料租賃合同》,合同中雙方對所租賃的建筑材料的品種、規格、價格等進行了約定。2018年冬天,經對賬,徐某對欠付原告2018年建筑材料租賃費15,584.92元的事實簽字確認,因下一年度需要繼續施工,其所租賃的建筑材料中部分未返還。此后,徐某多次在周某處租賃、返還建筑材料,均由原告記錄。截至2020年冬天,徐某尚欠付租賃費240,310.96元,同時仍有228,468元建筑材料未歸還。2021年2月9日,徐某因病去世,周某處的租賃費用及材料尚未支付及返還。
周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的母親、妻子、兒子及女兒四人支付租賃費240,310.96元并支付欠款期間的利息以及返還價值228,468元的租賃建筑材料。
庭審過程中
徐某的妻子辯稱:徐某生病期間,周某遲遲未進行結算,徐某去世后,周某才要求結算。2018年、2019年徐某租賃原告的建筑材料均已歸還。
徐某的兒子辯稱:2018年、2019年徐某3自原告處租賃的建筑材料均已歸還,2020年雙方不存在租賃關系。
判決結果:
1、徐某的母親、妻子、兒子及女兒四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向原告周某支付租賃費10,584.92元及未返還租賃物賠償款2,470元;
2、徐某的母親、妻子、兒子及女兒四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向原告周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律師點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首先,該條規定中所稱“債務”包括所有金錢給付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欠款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或義務。本案徐某所欠的租金及應返還建筑材料,均屬于法條中所規定的“債務”。
其次,本案中,徐某于2021年2月19日去世,徐某的母親、妻子、兒子、女兒作為徐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未放棄繼承,享有遺產繼承權,應對被繼承人徐某生前基于租賃合同所產生之債,在各自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周某要求四人對被繼承人徐某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