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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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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后對方拒不履行過戶義務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7-09 點擊數:9
基本案情
陳某和張某因長期分居兩地,導致夫妻感情淡薄。經協商,兩人于2015年7月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購置的一輛奔馳車歸張某所有,剩余車貸由張某償還;而張某向補償陳某20萬元。離婚當日,張某按照《離婚協議》約定一次性向陳某轉賬支付了20萬元。
然2019年3月,張某還清所有車貸后,找到陳某,要求其配合將轎車過戶至自己名下。陳某卻以工作忙為由,一直推托不予配合。張某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律師指出:
離婚協議是雙方對離婚事項、子女撫養問題及財產分割問題所作的書面約定,也是雙方據以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憑證。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陳某和張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奔馳小轎車歸張某所有;故即使在離婚后,陳某仍然有義務配合張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履行相關義務,不得推托。
因此,張某可向陳某提出主張,要求其完成車輛過戶更名的協助義務。如陳某拒不配合的,張某可訴諸法院,通過強制過戶的方式實現自己財產權益。
夫妻協議離婚時,如果擔心對方不配合辦理財產過戶手續的,建議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逾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違約條款。離婚協議簽訂后,如對方未能按時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過戶義務及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