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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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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5-19 點擊數(shù):9
案情:
2008年農歷11月份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均同意交往下去,在交往過程中,原、被告經(jīng)常打電話聯(lián)系對方,婚前原、被告曾一起去縣城趕集,相互購買衣物。2008年農歷12月24日原、被告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并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的登記手續(xù)。婚后原、被告的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在外地打工,原告在家操持家務,不在一起時原、被告經(jīng)常通過電話來聯(lián)系感情。2009年9月11日,原、被告兒子李某乙出生,在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夠在原告身邊照顧。2014年9月份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爭吵后開始分居生活,婚生子李某乙現(xiàn)隨被告一起生活。分居生活后,原告在其娘家居住,經(jīng)被告多次去叫至今未回。2015年4月3日原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李某甲表示不同意離婚。
法院觀點:
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一、 原、被告雖然相識時間較短,但是雙方在較短時間內交往,有了深刻了解后才辦的結婚典禮,并且登記結婚的。可見原、被告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的。
二、 2014年9月原、被告因為吵架開始分居,分居時間不足兩年。
三、 在庭審中,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和好,不愿意離婚,可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四、 訴訟中,原告張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jù),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否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師補充:
1、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實已經(jīng)破裂,調解無效,準予離婚。
2、 如果夫妻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提出離婚,經(jīng)過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