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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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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男子下落不明 女子起訴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5-15 點擊數:11
案情:
1985年初,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戀愛,后于1987年冬登記結婚,1988年1月13日生育一子張某甲,1993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張某乙。結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爭吵。2010年6月,被告張某與原告吵架后,雙方曾口頭協議離婚事宜,后張某離家出走,此后四年有余杳無音訊。現原告以“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7日在北疆晨報B4版上發布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但被告張某未到庭應訴。
法院觀點:
準予原告洪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理由如下:
一、 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戀愛,婚姻基礎不好。
二、 雙方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尤其是被告不珍惜夫妻情義,離家外出而不與原告聯系,現雙方分居已達四年有余,由此可見,原、被告間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律師補充:
1、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或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過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