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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調解婚姻家庭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13 點擊數:28
離婚糾紛是民間糾紛中常見的一類糾紛,它危及夫妻關系,影響家庭和睦,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確調解離婚糾紛,對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
怎樣調解婚姻家庭糾紛
離婚糾紛是民間糾紛中常見的一類糾紛,它危及夫妻關系,影響家庭和睦,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確調解離婚糾紛,對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建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有重要意義。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離婚糾紛,要堅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則,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反對資產階級、封建主義的婚姻觀點和舊習俗。同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行調解,更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婚姻關系是以夫妻之間的共同感情為基礎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衡量夫妻關系能否繼續存在的主要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可從夫妻關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條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感情的狀況,發生糾紛的原因和雙方的責任、有無爭取和好的因素等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由于離婚糾紛比較復雜,調解這類糾紛要注意把一般原則和具體情況結合起來,深入調查了解,細心研究分析,耐心說服疏導。
下面介紹幾種常見的離婚糾紛及其調解辦法;
(一)因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離婚糾紛。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志,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切實保護男女婚姻自由,堅決反對包辦、買賣婚姻,但對糾紛的調解,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對要求解除確系包辦、買賣婚姻的,應依據下列原則,酌情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婚后始終沒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長期分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的,在做好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工作的基礎上,應告訴當事人訴訟到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個別矛盾較大,積怨較深,繼續共同生活無望的,也可以調解離婚,并告訴有關當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但離婚調解早從嚴掌握,對于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關系還能維護,離婚弊多利少的,應盡量勸說雙方和好,不輕易調解離婚。
在調解中發甲包辦、買賣他人婚姻的人,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報告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若因買賣婚姻造成當事人一方生產注活嚴重困難的,可通過調解使接受財中酌情返還。
(二)因封建思想嚴重引起的離婚糾紛。
常見的此類糾紛及調解方法有兩種:一是夫權思想嚴重,岐視、壓迫、打罵女方,無視女方的合法權益,限制女方活動自由而引起離婚糾紛;二是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舊思想嚴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節育措施引起離婚糾紛。調解這類糾紛時,應對有夫權思想的男方進行批評教育,只要本人承認錯誤,并愿意改正就應調解雙方和好。對個別夫權思想特別嚴重的,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出發,可以調解雙方離婚或建議男方單位給其以適當的處分,對夫權思想特別嚴重,并因此而引起嚴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支持女方訴諸人民法院。
(三)因一方喜新厭舊引起的離婚糾紛。
所謂喜新厭舊引起的離婚糾紛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條件或客觀條件的影響,夫妻思想感情發生變化,一方蓄意拋棄配偶,另尋新歡引起的離婚糾紛。在調解這類糾紛時,首先應依*組織和群眾,深入調查,掌握確鑿證據,分清是非責任,然后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調解工作。(1)對有過錯的一方,即喜新厭舊、另尋新歡的當事人,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一般不做離婚調解,視其情節和認錯態度,可建議有關組織給予處分。(2)對“第三者”也應配合有關單位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告誡其不要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終止這種不當的關系。必要時,也可建議有關單位給予其適當處分。(3)在做好有過錯一方的思想工作,使其承認并愿意改正錯誤的基礎上,對無過錯的一方講明,允許對方改正錯誤,勸其珍惜夫妻感情,給對方改正錯誤的機會,爭取在新的基礎上重歸于好。(4)對“第三者”插足而構成殺人、傷害和虐待等違法犯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則不宜做調解,應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機關起訴,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責任,以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紀紛時,既要維護社會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方法,“第三者”一詞不可亂用,否則會使矛盾擴大和加大調解的難度。
(四)因經濟問題弓隨酌離婚糾紛。
物質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常見的因經濟問題引起的離婚糾紛和調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幾種:
1.經濟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對方合理支出,甚至達到使對方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調解這類離婚糾紛時,應宣傳夫妻平等的原則,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對大數額支出夫妻應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對方的意見;對正常的、小數額支出則不要斤斤計較。同時還應批評教育有過錯的一方,幫助雙方合理安排經濟生活、改善夫妻關系。
2.一方揮霍無度。如有的男方嗜煙酗酒,有的女方過于追求衣著打扮,支出超過應有的限度,嚴重影響了家庭正常生活。對此,應進行浪費可恥,勤儉持家光榮的教育,批評揮霍的一方,勸其改正不良嗜好,量入為出,合理計劃,同時,也要說服另一方,不可“以錯對錯”,應對其耐心幫助。
3、不贍養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經濟上限制過嚴,不讓對方贍養自己父母而發生的離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于此類糾紛,應宣傳贍養父母是我國勞動人民的優良傳統美德,也是子女依法應盡的義務。批評教育有過錯的一方,向其說明有條件而不贍養、不僅會受到群眾的譴責,情節嚴劣、后果嚴重的還會受到法律制裁,以促其改正錯誤。如對贍養費的數額發生爭執,可根據被贍養人的需要和贍養人的負擔能力確定,一般不低于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4.在實行生產責任制后,一方身體不好缺乏生產技術和致富經驗,收入較低,生活出現了暫時困難,另一方提出離婚而引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勸導夫妻互相諒解,互相幫助,并幫助其尋找致富門路,盡快致富。如因對方好逸惡勞或一貫不務正業,不好好生產,又不顧家庭及子女生活的,應對有錯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如堅持不改、又無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強調解和好。
(五)因個性不合或家務瑣事引起的離婚糾紛。
個性不合引起的離婚糾紛,往往是由于雙方或一方個性很強,在一些非原則的細小問題上為一句話、一件事爭執不休,互不相讓、如男方愛打、女方愛罵,有了矛盾,一觸即發。這類糾紛的特點是夫妻之間經常爭吵,感情不融洽,經過調解雙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鬧翻,常在氣憤之中輕易表示離婚,但氣消之后兩人又自動和好,有的離婚后又要求復婚。為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開雙方氣憤的情緒,在氣消之后進行疏導工作,啟發他們多看對方的長處和優點,珍惜過去的感情。對雙方脾氣特別暴躁,經調解說服雙方仍堅持要離婚的,可采取一些緩延的辦法,然后尋找時機,再做勸解疏導。但在緩延期間,應密切注意糾紛動向,防止糾紛激化或轉化。
有的夫妻為家庭生活瑣事,如家務勞動、子女教育、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家政管理等產生矛盾隔閡,甚至引起離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針對他們的矛盾實質,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并以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作為原則合理安排家務和子女教育等問題,處理好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它生產瑣事。
(六)因草率結婚引起的離婚糾紛。
草率結婚是指男女相識時間很短,彼此不夠了解便匆忙結合,其夫妻關系缺乏應有的感情基礎。婚后出現矛盾,引起離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要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教育幫助雙方慎重對待婚姻問題,不能因草結而草離,認識到“亡羊補牢,猶未晚為”的道理,勸其互諒互讓,在今后生活中增進了解,逐步培養夫妻感情,建立美滿的家庭。如雙方無感情基礎,而且堅持離婚,也可以調解離婚。但要對其進行幫助教育,幫助他們吸取教訓,避免再發生類似問題。對調解不成的,動員其訴訟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這類糾紛同騙婚區別開來。如確系騙婚,如隱瞞重要問題或為了達到個人目的,為進城、轉達戶口、調工作等,而欺騙成婚的,調解委員會應支持受騙一方的正當要求;騙婚的一方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手段惡劣的,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勞改、勞教引起離婚糾紛。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的糾紛,在調解時,既要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對病情并不嚴重,過去雙方感情又較好,或是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對要求離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間應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晝勸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確實久治不愈,影響了夫妻關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不能維持的,應從夫妻關系及子女利益出發,說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再辦理離婚。對婚前明知對方病情,只是為了達到其他目的,自愿與病人結婚,婚后目的一經達到就提出離婚的,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是極不道德和缺乏嚴肅的生活態度的,一般不調解離婚。因一方勞改勞教,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是一種比較復雜的離婚糾紛。調解這一類糾紛,既要貫徹婚姻自由的原則,也要有利于勞改勞教人員的改造教育。對勞教或刑期不長,雙方感情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體困難或迫于輿論壓力而提出離婚的,調解組識應在幫助其解決具體困難的同時,盡量做好說服疏導工作,勸其和好;對刑期較長或延長勞教期限,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調解,確無和好希望的,也可調解離婚。總之,調解這類糾紛,如能動員對方不離婚,會有利于勞教人員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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