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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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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調解離婚不產生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05 點擊數:8
案例:
2010年2月30日,原告張某與被告丁某在當地居委會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家庭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2010年4月3日,張某以在居委會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居委會達成的離婚協議因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協議。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該條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并不包括涉及人身身份關系的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調解離婚的法定機關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是民政部門,而居委會不是法定的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因此,居委會無權調解離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調解協議無效。因此,居委會主持達成的離婚協議因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屬于無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