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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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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能直接向債務人索要欠款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1 點擊數:13
肖某與前夫曾共同經營過針織產品。2008年1月8日,肖某與前夫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規定雙方對外債權中,某公司所欠的9萬元貨款歸肖某所有。后肖某及其前夫告知了公司債權的分割情況。當肖某要求其履行時,被公司以僅同其前夫發生過業務往來,欠條也是以其前夫名義所寫,要錢也得由其前夫辦理為由拒絕。而其前夫早已離開本地,且不知去向。
就肖某能否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直接向公司索要欠款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能。理由是從欠款的形成及結果上看,只有肖某前夫與公司才是債權、債務的主體,公司只能對肖某前夫負責,離婚調解書只是肖某與其前夫的內部約定,對外不能對公司產生約束力。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肖某可以憑離婚調解書要求公司給付欠款。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對外債權,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屬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屬連帶債權,夫或妻均可獨立地主張債權,債務人向其中任一人為清償的行為,即視為對連帶債權的清償。在夫妻離婚時,如果這種對外債權還未實現,就應當進行分割,從而發生連帶債權向單獨債權的轉化。這種轉化在性質上屬依法對離婚爭議財產的重新分配,貫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完全可以由法院判決或由當事人以調解協議的形式轉讓為單獨債權。
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肖某已依法分割到了該債權,且肖某及其前夫已經向公司告知了該筆債權已分割給肖某,現公司拒絕償還,應當屬于違約。更何況調解書具有司法裁判的終局效力和法律強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質決定了它對債權主體的變更是強制性變更,不僅對發生變更的債權人之間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也對債務人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