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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7
一、華僑、港澳臺同胞收養子女的條件
關于華僑回國收養子女,我國《收養法》對其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主要是針對華僑回國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條件較寬松,受到的限制少一些。根據我國《收養法》第7條的規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被收養不滿14周歲”、“送養人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人無子女”等條款的限制。
關于港澳臺同胞回內地收養子女,在法律關系上 屬于國內公民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法》對此未作特殊規定,因此,港澳臺同胞收養子女的條件與內地公民收養子女的條件無異。
二、華僑、港澳臺同胞收養子女的程序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公布了《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對于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收養登記機關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二)登記人應持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華僑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護照;②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護照;②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香港同胞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②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澳門同胞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②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臺灣同胞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 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臺灣居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③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