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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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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法》第48條【強制執行】條款的法律解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5 點擊數:410
《婚姻法》第48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關于強制執行有關婚姻家庭案件判決或裁定的規定。該條規定是在原《婚姻法》第35條規定的基礎上,將可采取強制執行的判決或裁定的種類增加了探望子女的內容,在協助執行的責任主體中增加了關于個人的規定。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條文中的“判決或裁定”,是指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包括終審的判決或裁定已經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沒有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對于上述生效的法律問題,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拒不執行,任命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本條中的所謂“強制執行”是指任命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強制與無人履行該義務 的國家司法行為。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人沒有按時履行任務的,其權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如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則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則由被執行人承擔。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魚貫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如銀行在接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后,就應該依法院的強制執行要求,劃撥現骨干的款項。如果是拒絕探望子女的,就應當允許靚衣坊探望子女,否則會受到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處罰,嚴重的,則構成犯罪。
二、條文所調整的糾紛范圍
從審判實踐看,本條的使用范圍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關于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等判決或裁定是的應對
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該是財務和行為,而不包括被執行的人的人身。對于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發生強制執行的,對有關強制措施問題需要特別作出說明,既不能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也不能強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因為設立探望權的本意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能得以健康發展,不考慮子女的意愿甚至強行將子女帶至某處由其父或母行使探望權的權利都與立法的初衷相悖。
(二)對個人和單位協助執行義務的確定
采取強制執行的方式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只對被執行人進行直接的強制執行即可,而喲西額情況下,則不適合或無法對被執行人直接進行強制執行,如當事人申請執行探望行為時,就無法直接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此時,個人或單位的協助執行義務就顯得非常必要。當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望子女的,法院就可以對有協助義務的一方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沒如果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則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協助義務的一方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該條對個人和單位協助執行義務的確定有助于提高強制執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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