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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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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親屬的特征和分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3
趙某,李某于1990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兒一女。趙某的外甥女田某因在農村蓋房子向趙某借錢久未歸還,李某多次催促丈夫索要借款,但趙某礙于情面始終未向外甥女催要還款。李某遂讓一雙兒女與田某減少交往。趙某的母親批評李某不應該干涉表兄弟姐妹之間的往來,婆媳二人發生爭執,李某進而要求兒女與田某斷絕關系。
上述案例中,李某與田某是姻親關系,而李某的兒女與田某是血親關系。婚姻律師沈輝分析后認為,對于這種自然的血親關系,非因法定事由,李某是不能要求其解除的。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僅是具有血緣聯系、姻緣關系的親屬中極小的一部分,指因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以特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
一、法律意義上親屬的特征
1.親屬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身份和規定的稱謂。親屬標志著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的特定身份。而身份則又表明了一個人在社會關系中特定的資格和地位。稱謂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名稱,即身份的標志。如,當我們說到“父與子”時,它即反映出了一種身份關系,同時,也是當事人彼此間的稱謂。親屬關系一旦產生,主體之間身份和稱謂便被固定下來,非因法定事由,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自行解除。
2.法律確定的親屬之間存在著特定的權利和義務。親屬的范圍非常廣泛,法律不可能調整一切具有血緣、姻緣聯系的親屬,因而,并不是所有的親屬之間都存在權利義務關系。親屬關系只要經法律確認和調整后,一定的主體之間才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某些親屬間權利義務的實現是無條件的,如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某些親屬間權利義務的實現是附有條件的,如祖孫之間的撫養和贍養、兄弟姐妹的扶養義務。親屬間權利義務的內容,基本上是由法律預先設定和確認的,進入親屬身份狀態中的人別無選擇的受其約束,只有全面接納、承受和遵行的義務,沒有按自己的意志予以選擇、變更和排斥的權利。
3.親屬關系具有身份和財產的雙重屬性。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產生,首先以主體之間存在一定的身份關系為前提,基于身份關系發生在親屬之間的扶養、繼承等關系,則常常表現為一定的經濟、財產形式,因而,親屬關系并不僅僅是一種身份關系,它還兼具一定的財產屬性。
二、分類
我國法學理論界將親屬劃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
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兩性因結婚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互為配偶。在親屬關系中,配偶居于核心的中介地位,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血親和姻親關系賴以發生的基礎。
2.血親。血親是指基于生物遺傳規律,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在我國,把那種雖無自然的血緣聯系,但經法律的認可而與自然血親具有相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一定范圍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視為血親的一種。因此,根據血親關系形成原因的不同,可將其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兩種。
(1)自然血親是指基于出生的事實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伯叔姑與侄子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自然血親又可分為全血緣的自然血親和半血緣的自然血親。全血緣的自然血親是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半血緣的自然血親是指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3)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血緣關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具有相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親屬,又被稱為“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擬制血親關系產生的根據,是主體之間一定的法律行為。根據其形成原因的不同,我國《婚姻法》所確認的擬制血親關系有兩種:一是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二是指形成了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3.姻親。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男女結婚后,配偶一方即與另一方的親屬間形成了一定的姻親關系。姻親關系可分為以下三種:
(1)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的直系、旁系血親的父或妻。如自己的兒媳、女婿、嫂子、弟媳、姐夫、妹夫、伯母、嬸母、姑父、舅母等。
(2)配偶的血親。指自己的配偶的直系、旁系血親。如從妻子角度而言,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等,均是丈夫的配偶的血親。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直系或旁系血親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之妻,即妯娌之間;妻子的姐妹之夫,即連襟之間等,均屬于配偶的血親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