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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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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后撫養方不應擅自改變子女姓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8 點擊數:5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夫)與被告許某(妻)于2001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陳小奇隨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沒有再婚。2003年2月,被告許某獨自將承銷期的名字更改為“張杰”。陳某得知后,以被告侵犯其對孩子的命名權為由,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恢復孩子的原姓名。案件審理中,原、被告均請求法院征求孩子意見,而法院詢問孩子時,他表示自己愿意用“張秋”的名字。對此,原告認為是被告左右了孩子的真實意愿,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這種行為是錯誤的,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故判令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原、被告所生之子的姓名由“張杰”恢復為“陳小奇”。
【律師點評】
對中國人來說,姓是一定學院遺傳關系的記號,也是標志家族系統的稱號,即標記著個體自然人屬于哪個家族。子女的姓氏是其身份的標志,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家族與本人血緣關系的延續。一般子女大多隨父姓,但有子女行母親的姓氏也是法律所許可,為社會觀念所接受的。但若讓子女隨繼父母姓氏,則其親生父母或者是祖父母在感情上則不達容易接受,因此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者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回復原姓氏。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沒有再婚,也沒有將孩子的姓改隨自己的姓,而是改為一個特定的姓氏。夫妻男女平等,故夫妻雙方都有對子女姓氏的決定權。而既然子女的姓氏由夫妻共同協商后決定,那么其更改也應協商決定。但在夫妻離婚后仍以協商的方式更改子女姓氏,則在實際生活中很難做到,因此在無法協商解決子女姓氏的情況下,一方將子女的姓改隨自己的姓,應是合法的。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回復孩子的姓名有所不妥,而應當許可被告在自己和原告的姓氏中選擇決定子女的姓氏。這樣既符合法律的固定,也符合中國人的感情和觀念。
兩位,公民有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在子女剛出生時尚無未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由父母確定姓名。當子女逐漸長大,具備完全心事行為能力或者具有一定的性質行為能力時,子女對自己的姓名就具有相應的決定權。因此已成年的子女對自己姓名享有決定、變更和使用的自主權;已經具備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子啊變更自己姓名時應征得父母的同意,或父母變更其姓名時應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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