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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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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兄弟間扶養義務的案例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20
【基本案情】
鄭某林、鄭某森系兄弟倆,其父母因車禍而死亡。當時,鄭某林年僅16歲,鄭某森只有10歲。突如其來的變故,不僅使兄弟倆的生活陷入窘困,年事已高且多病的奶奶的生活也立刻無著。為供養弟弟、照料奶奶,鄭某林毅然退學回家,靠從建筑工地、搬運工地掙來的微薄收入養家糊口,并省吃儉用。有時甚至用賣血換來的錢維持弟弟的學習、生活所需以及支付奶奶住院看病的醫療費。數年后,弟弟終于考上了大學,鄭某林則繼續以幸苦的勞動所得贍養奶奶,并保證鄭某森順利完成了學業。在奶奶去世后,鄭某森大學畢業、參加工作。其所在單位效益很好,鄭某森的收入也頗為豐厚。多年來,由于既要供養、照顧弟弟,又要贍養奶奶,鄭某林一直沒有結婚。鄭某森結婚生子后,鄭某林在繼續工作的同時,還繼續幫助弟弟、弟媳打理家務、照料孩子,以使他們能夠騰出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工作。鄭某森夫婦也先后擔任了各自單位的領導職務。
由于長期的生活壓力和重體力勞動,鄭某林積勞成疾,身體每況愈下,患有嚴重的風濕性關節炎,加之年邁衰老,鄭某林幾乎不能再從事勞動。起初的幾年,鄭某森夫婦還能較好地照料鄭某林的生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鄭某林的病情越來越嚴重,不但生活不能自理,醫療費用的開銷也逐年增加。鄭某森的妻子表示不愿再負擔鄭某林的生活、醫療所需,并以與鄭某森離婚相威脅,鄭某森遂置病榻上的哥哥于不顧,自己一家人過起了衣食無憂的富足生活。萬般無奈的鄭某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森履行扶養義務,償還自己因看病所借的醫療費2300元,并要求鄭某森以后每月給付生活費150元。
【法律分析】
據成都婚姻律師沈輝分析,我國《婚姻法》第29條中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條件下,弟、妹應承擔扶養兄、姐的義務。具體條件為: ①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②兄、姐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③弟、妹有負擔能力。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在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形下,弟、妹方承擔扶養兄、姐的義務。
本案中,鄭某林在父母雙亡后,毅然放棄學業,承擔起了扶養、照顧弟弟鄭某森的義務。不僅如此,即便在哎鄭某森成年以后,鄭某林仍然用自己的勞動所得幫弟弟讀完了大學。長期的生活重負,致鄭某林年老體弱時,因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加之一無配偶、二無子女,他完全沒有了生活來源。而除鄭某森外,鄭某林亦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案例還告訴我們,鄭某森收入頗豐,這一點,說明了他是由負擔能力的。
顯然,《婚姻法》所要求的弟、妹扶養兄、姐需具備的三個條件,鄭某森全部符合,因此,鄭某森應當承擔扶養哥哥鄭某林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