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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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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怎么認定同居時的共有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27 點擊數:14
1、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2、如何劃定同居時的共有財產?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主要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等。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不屬于共有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屬一方所有的財產,或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當事人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二、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第三、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系,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系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相關知識:離婚財產與同居財產處理之異同
1、相同之處
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共有,約定的財產按約定處理(逃避債務的財產約定除外)。
2、不同之處
(1)處理依據不同。解除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財產,解除同居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2)法律保護模式不同。經過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關系的當事人則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其行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經濟幫助的條件不同。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同居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則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才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4)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離婚案件的無過錯方因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同居關系的當事人只享有一般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享有前列他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或扶養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5)訴的復合條件不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屬復合之訴,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應予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頒布實施之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這種基于人身關系牽連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現已成為獨立之訴。如果原告請求分割財產,被告請求返還,則被告之請求構成反訴。對這種獨立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但不是必須。被告拒絕預付反訴費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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