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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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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關系糾紛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7 點擊數:8
婚姻關系律師
一、案例
李某30歲那年與賀某結了婚。不料,在單位組織的一次體檢中,李某被檢查出患有癌癥,已到中晚期。李某痛苦萬分,離家出走。在他出走4年多后,賀某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李某死亡。其實,李某并沒死,他到了上海,一邊做生意一邊求醫治病。在求醫問藥的過程中,護士白雪給予他無微不至的關懷,兩人在教堂舉行了婚禮,結合在一起。不過,李某還是英年早逝。在彌留之際,他立了份遺囑,將外地那個家財產(一處房產,一部車子)的一半留給了白某。當白某照著遺囑找到賀某,主張房產和車子的一半價款時,遭到了賀某的堅決反對。賀某認為,當年她申請宣告李某死亡,并沒有解除與李某的婚姻關系,所以白某和李某的婚姻是重婚,因此這份協議也是無效的。白某對此很不服氣,無論他們的婚姻是何種性質,遺囑是李某真實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為合法的受遺贈人要求繼承財產,完全合法。
二、焦點
李某的遺贈行為是否有效?
三、法律分析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法律上的一種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于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與他人結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其遺產可以被繼承人繼承。在案例中,李某與賀某的婚姻關系,自法院判決宣告李某死亡之日起解除。問題的關鍵在于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的時間和李某在外和白某結婚的時間是之前,還是之后。如果是之前則構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實婚姻的情況(看法院怎樣去認定)。白某可以接受李某和賀某各一半財產的那份。如果是之后,就是合法婚姻,則,白雪完全可以繼承李某和前妻那一半的財產。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誒起自行恢復;如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