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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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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忠誠協議”的司法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23
忠誠協議與我國優秀的家庭傳統觀念相統一,在市民生活中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因此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但必須看到,“忠誠協議”在司法實踐中還有諸多問題需要注意:
1.忠誠協議應被納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在離婚訴訟中,補償嚴守夫妻忠實義務中受到損害的一方,恢復婚姻家庭法中的正義理性,這是基于功利的正義要求。《婚姻法》修訂之后,由于《婚姻法》僅規定了四種較為狹窄的離婚損害賠償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卻未將最典型的違反忠實義務的婚外性行為納入其中,從而引起了學者和民眾的一致反對。毫無疑問,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近年來立法的一大進步,其目的旨在離婚時,基于無過錯方的請求,法院責令有過錯一方對其損害后果,承擔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等民事責任,從而填補損害,彌補受害方精神損害、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達到維持社會善良風俗、保護婚姻關系、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但《婚姻法》第46條恰恰沒有將我們常說的“婚外情”涵蓋其中,這難道可以用立法疏忽來加以解釋嗎?因此,筆者認為列舉出的四項離婚損害賠償只是一種例示,而非窮舉,這就要求我們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般性違反進行擴張解釋,畢竟配偶不忠對于婚姻的毀滅性打擊,對婚姻的損害完全可以與配偶死亡相并列。從歸責的角度上看,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實質乃是對“配偶權”直接侵害的一種侵權行為,受害方配偶當然可以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這就是對本條規定做出的目的性擴張解釋。此外,由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必然牽涉到第三人,這也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的共同侵權行為。實施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要求有責任方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對于造成對方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以一定的金錢、物質來懲罰過錯方,補償撫慰無辜方。法律對責任承擔的支持,尤其是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為恢復理性的正義提供了救濟途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這種救濟手段的確立真正在正義上支持和肯定了基于夫妻忠實義務而產生的權利。目前,不少國家如意大利、德國、韓國等對于參與通奸之第三人,無過錯方可基于侵權行為而要求賠款,其內容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
2.“忠誠協議”的單獨不可訴性。夫妻一方能否就對方違反了忠實義務而依據“忠誠協議”單獨起訴要求損害賠償呢?筆者認為不可,理由有三:第一,盡管夫妻忠實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但卻不是具體的民事行為,因而單獨提起訴訟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二,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密切相關,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在當事人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離婚糾紛中,實際上是一個違法行為既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又依法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鑒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不應允許當事人將身份關系變更之訴與由此而產生的給付之訴相分離;第三,允許二者分離將導致對“城南舊事”的爭論迭起。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能在是否解除婚姻關系上達成一致,卻難以對損害賠償達成一致,若允許當事人在身份關系解除后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訴,將因舉證困難使得案件審理進退維谷;第四,根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更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點,該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3.“忠誠協議”的賠償金額應當加以限制。“忠誠協議”的賠償金額應當合理適度。現實中有的“忠誠協議”在簽訂時雙方感情正酣,為了表達對愛情、婚姻的忠貞,夫妻雙方不惜簽訂高額賠償金額的“忠誠協議”。一旦將來發生離婚訴訟,其后果常常是違反約定的一方凈身出戶還不能夠償還該筆賠償費用,這不僅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還會使“忠誠協議”失去存在意義。因此,筆者認為該賠償金額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上限,或者參照收入水平等因素來綜合考慮。比如,夫妻兩人均是靠工資生活的,“忠誠協議”上的“違約金”,訂個3、4萬,倒還有履行的能力,加入“違約金”一下就訂成100萬,超越了可能的“度”,違約方完全無力來履行,原本用來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忠誠協議”到頭來不過只是一則笑話。因此,法院應當嚴格把關,不予支持這種超越了合理限度的協議,否則就有可能以判決的方式來剝奪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和起碼的生存條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