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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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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實務中律師所面臨的人身傷害風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3 點擊數:27
離婚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某種意義上,在處理過程中更多涉及的甚至不是法律問題。最早促使我對婚姻案件深思的是馬海旺律師被傷害一案。
1995年5月,時任山西省臨汾市律師事務所主任的馬海旺律師,因承辦一起離婚案件而遭受對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暴力毆打,身體多處嚴重受傷,并且眼睛被摳、右眼珠脫出致右眼失明。類似馬海旺律師處理婚姻案件的遭遇并不經常出現,但該案至少說明律師承辦案件可能蘊含著巨大的人身傷害風險。
離婚,對一些人來說是非常好的解脫,但對有些人來講卻如同一場難以承受得“災難”,因此我們律師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宜慎之又慎。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當她們因種種原因無法接受離婚的現實時,有可能視對方律師為“拆散其家庭的罪魁禍首”,當憤怒“膨脹”且不能平息時,極有可能將怨氣或矛頭指向對方律師,引發報復律師的行為,從而導致律師的人身傷害風險;另一方面,我們律師可能因為缺乏處理離婚案件應有的審慎和經驗,使得這一人身傷害風險成為現實。
實務中,作為提出離婚要求或提起離婚訴訟一方的代理律師更易遭遇人身傷害風險——這往往與對方當事人的個性、處境有關。律師要預知這一風險是否存在并不困難,只要在起訴離婚前與對方當事人聯系并溝通一下,往往從其語氣中既能知曉(在與對方當事人聯系前須征得自己當事人的同意、以免引起己方當事人不必要的誤解)。有的對方當事人抵觸情緒非常大,一接觸就能感知到,但有的對方當事人初次接觸時感覺文質彬彬,須 幾次接觸后才能感覺到其中的風險。
作為婚姻案件的代理律師,一旦感覺到案件中的風險就得“小心翼翼”,不能因為《婚姻法》中有離婚自由的規定,就想當然地要求對方當事人一定得接受離婚的事實——問題就在于:如果對方當事人能平靜地面對離婚這一現實,我們律師就不會遭遇人身傷害風險了。
律師遭遇可能發生的風險時,首先的是設法讓對方當事人理解我們律師工作的性質。實務中,律師可向對方當事人表明:律師絕不會為了掙錢而唆使當事人離婚,事實上總是當事人作出離婚決定后才找律師的,律師不可能也絕不會代替當事人作出離婚的決定;律師介入離婚案件,目的是妥善處理好案件,律師并不以追求離婚為最終目的,如果雙方離婚的原因能消除,當事人完全可以和解而不再離婚,也正因為如此,律師作為專業人員才更有必要介入離婚案件、以幫助當事人更準確地判斷是否應當離婚——律師只有在了解案件全部事實包括對方當事人的理由以后,才有可能給雙方當事人提出中肯、適當的建議,幫助當事人分析離婚的利弊,以便當事人作出更恰當的選擇——律師的建議絕不應當包括離婚或不離婚——這是因為:律師不能保證當事人不離婚也能幸福時,就不能建議當事人不離婚;而且,律師如不能保證當事人離婚后一定生活得更幸福,同樣也不能建議當事人離婚——離婚或不離婚,只能由當事人自己作出決定。
律師的人品有時也是化解執業風險的“有力武器”。如果處理離婚案件的律師口碑一直很好,就會減少或消除對方當事人對“律師會出餿主意”這一問題的擔憂或顧慮,進而會減少對方當事人的“對抗心理”,有利于降低律師執業風險;反之則必定會增加律師的執業風險,即便不是律師出的“餿主意”,對方當事人往往也會把“罪過”加在律師的頭上——認為肯定是律師從中作祟。
就當事人婚姻現狀、當事人離婚的“理由”及當事人婚姻關系的走向,向對方當事人闡明——以他或她能“聽得進去”的方式,如果這種闡述分析地有理有據,并讓對方當事人切實感到律師根本就不存在“拆散其家庭的動機”,這樣也有利于消解對方當事人心中存有的對律師的怨氣,從而利于化解律師執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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