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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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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律師如何妥善處理好離婚案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3 點擊數:63
大多數的離婚案件與普通案件相比,因其特殊性而基本不存在勝訴或敗訴的問題,這是因為:離婚案件的雙方,往往會涉及小孩撫養問題,就是離婚以后,因為小孩的“原因”,離異的雙方仍然需要“適當”地相處,如果雙方矛盾未能從根本上化解,問題未能得以妥善處理,雙方見面后容易“劍拔弩張”,小孩往往會成為雙方矛盾的“犧牲品”,與小孩一起生活的一方,會有意無意地經常在小孩面前竭力貶低另一方,尤其在小孩還小的時候,會使小孩對父親或母親形成“畸形”的認識——一個認為自己父親或母親“不是東西”的小孩,長大以后難以形成健康的人格——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離婚案件的處理,當事人無論離與不離,面對的絕不單單是法律問題;而普通案件(比如債務案件等等),律師代理勝訴后往往有種成就感,代理離婚案件時律師卻往往有沉重的感受——除非離婚案件得以妥善處理。離婚案件應當以“妥善處理好”為原則,宜淡化勝訴或敗訴的問題。
婚姻律師,最好是婚姻問題和心理問題專家,這樣在遭遇復雜的離婚案件時,處理起來才會的得心應手,而不僅僅只從法律問題入手、只解決法律問題。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沒有尋找律師幫助——因為他們雙方已經協商好而直接去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而尋找律師幫助的離婚當事人,其 矛盾往往雙方已經無法協調解決,其中的婚姻問題往往相當相當復雜。
如果離婚雙方經濟獨立能力都不錯,雙方就小孩撫養問題也基本達成協議,只是就財產分割有較大爭議,這種離婚案件才最適合發揮律師的專業水平——法律專長。其余的離婚案件,處理起來總體上都有一定的難度,但如果我們能找到問題的根源進而“對癥下藥”,處理起來就相對容易。
夫妻雙方走到離婚的地步,主要是彼此的“積怨”太深,以至于一方或雙方都無法容忍對方,從而導致婚姻的解體。在已經解體的婚姻中,甚至其中許多夫妻并不是因為一方或雙方的人品太差導致無法共同生活,而是因為夫妻一方或雙方對夫妻關系“錯誤”的理解、夫妻之間溝通“失敗 ”造成的。
夫妻之間 溝通的失敗,最典型的莫過于雙方 互相或一方對另一方惡語相加,甚至施以家庭 暴力,一味地貶低對方、否定對方“存在的價值”,讓對方感受不到做丈夫或妻子的尊嚴,以至于婚姻關系難以維系,進而解體。夫妻之間出現前述問題,總體上與夫妻雙方相處的方式有關,夫或妻一方往往總是傾向于認為“錯在對方”,對自己的“錯”缺乏必要的認識和反省。其實,對處于離婚邊緣夫妻或已經離婚的雙方而言,導致夫妻關系惡化的原因往往是“雙方造成的”,甚至按照通常標準是“受害者”一方的,其自身 往往也有相當大的“責任”——這個責任其本人往往認識不清。
作為婚姻律師,對婚姻的理解深度應當要高于當事人,并最好成為婚姻領域的專家,只有這樣才能在與當事人尤其是與對方 當事人進行溝通時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入情入理地幫助當事人分析其婚姻走向今天狀況的緣由,幫助當事人理清繁雜的頭緒,并為當事人走出婚姻困境進行必要的“指引”——只有這樣,我們律師才能真正贏得己方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發自內心的欽佩,即使無法挽救當事人的婚姻,也能相對容易地化解雙方 的“積怨”,能使雙方當事人“好聚好散”,從而使得小孩撫養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問題的得以妥善 解決。
婚姻律師,如果不能有效地說服己方當事人,不能真正地贏得己方當事人的“佩服”,那么在協調案件時自己就提出的方案就難以獲得當事人的認同;同樣地,婚姻律師如果不能贏得對方當事人的“信服”,那么在協調雙方矛盾時,就是拿出有利于對方當事人的調解方案,對方也難以接受——因為對方當事人會固執地認為律師只會替自己當事人說話、而不是在公平地處理 雙方矛盾。處理離婚案件,最好的結局是調解或和解結案,判決只是無奈的結局。
處理離婚案件,最好能將雙方矛盾根源找出來,并設法盡可能加以 消除;無法消除或難以消除的,可幫助雙方分析走向離婚的具體原因及解決雙方矛盾的“路徑”,那么離婚與否、小孩 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問題也就容易迎刃而解。否則,離婚的雙方必定在離婚問題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在處理小孩撫養或財產分割時協商解決的難度相當大;就算婚離了、小孩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依法”解決了,仍然會有“后遺癥”——撫養小孩的一方,極有可能在小孩面前“詆毀”另一方,這會在很大程度上扭曲孩子的心靈、對孩子心理健康產生相當大的消極影響;而且在行使小孩探望權的問題上將會困難重重。
作為處理離婚案件的律師,只有能處理好極為復雜的離婚案件及相關的法律問題,才能真正算是“合格”的婚姻律師。庸醫害人,同樣的,如果我們律師對婚姻理解只停留在普通人的認識水準上,那么會因為我們對婚姻理解的膚淺,在處理一些復雜離婚案件上會“害”了當事人——不管我們主觀愿望如何!比如在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我們對待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不能因為其難以作出離婚決定而“恨鐵不成鋼”,因為當事人還未能作出離婚的決定時,我們的“好意”只能是拔苗助長;我們也不能簡單勸其為了小孩而“湊合”著過,因為長期實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如果不接受心理治療、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其觀念及行為方式,受害人將永無出頭之日,甚至會導致極端性的悲劇結局,只有離婚才是受害人擺脫家庭暴力唯一出路。在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上,我們不能僅僅從常識出發,我們應當具備更多的專業知識,否則 我們對當事人所作的努力許多情況下只能是事與愿違。
要成為專業的婚姻律師,應當學會從多角度來理解婚姻及其復雜性,應當從經濟、文化傳統、社會、政治、心理、法律等等多個角度來理解婚姻,專業的婚姻律師,應當是婚姻家庭專家(包括對子女教育方面)與法律專家的結合。由于我國長期的計劃生育政策,我國家庭中的子女數量少、往往只有一個,使得許多家長在子女教育及成長問題上格外地關注,但有些時候卻又不得要領,在處理夫妻關系上出現嚴重問題的家庭在處理子女教育問題上往往也缺乏應有 的能力,離婚不可避免地將會對子女的心理產生一定的沖擊,婚姻律師如果在子女教育問題上有著高人一籌的專長,將會更容易贏得 當事人的信任,妥善解決當事人的婚姻問題就會變得相對容易。
婚姻律師有必要與心理咨詢師建立起良好的業務協作關系。與離婚相關的子女、婚姻當事人的心理問題如果相對嚴重,有必要建議當事人去請教心理咨詢師。如果婚姻律師在心理學方面有一定的專長,建議當事人向心理咨詢師咨詢心理問題時更 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婚姻律師與心理咨詢師建立起業務協作關系后,在一定程度上會給自己或多或少帶來婚姻案件方面的案源,婚姻心理咨詢并不能解決所有來訪者面臨的婚姻煩惱,有些無法解決的婚姻問題只有通過離婚來解決。
在某種意義上“懂法律”的律師多的是,但真正“懂婚姻”的律師并不多,也只有婚姻專家型律師才會在爭取客戶方面更具競爭力、尤其是對高端客戶更具吸引力,高端客戶更關注的是律師辦案質量并愿意出高價格;而且專家型律師在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包括對方當事人)交流時,因其“專家”的特殊身份將使律師的觀點更具權威性,更容易被雙方當事人乃至案件承辦法官所接受。
隨著我國律師業的發展,律師服務的專業化已是大勢所趨,相信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專家型婚姻律師,一方面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另一方面可以為構建和諧家庭作出我們律師的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