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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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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假離婚的房屋贈與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59
成都離婚糾紛律師:沈輝
一、先生:“為避債假離婚才簽離婚協議”
張先生與劉女士于2002年結婚,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28日協議離婚,當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有一項約定分配二人名下的4處房產:位于北京市的3套房產全歸劉女士所有,包括一套共有房產,張先生將其份額贈與劉女士;唐山市的1套房子歸張先生。
約半年后,劉女士突然接到法院傳票,前夫張先生將她告到法院,要求確認二人之間的離婚協議無效,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張先生將共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劉女士的約定。張先生稱,目前房屋并未過戶到劉女士的名下,他有權單方申請撤銷該項贈與。張先生還稱,當時是假離婚,目的是規避其他債務風險。否則,就不會簽訂如此不公平的離婚協議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與劉女士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并非贈與協議,而是雙方離婚時就財產達成的協議,內容均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等行為,所以雙方應按照該協議履行。由此,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二、女士:“他持刀脅迫我簽了贈房協議”
張先生并未上訴,直至2013年再次起訴劉女士。起訴的依據不是離婚協議,而是二人離婚后第二個月,即2012年4月16日簽訂的一份贈與協議。贈與協議寫明:二人離婚后,劉女士將北京的一套房屋贈給張先生。張先生請求法院確認這份協議合法有效,并要求確認離婚時歸劉女士所有的該房屋為自己的合法財產,劉女士應履行贈與協議。
但劉女士另有說法:“簽贈房協議當天,我前夫謊稱來家里取東西,進屋后卻馬上拿出刀,威脅要殺我全家。我很無奈,就在協議上被迫簽了字。“劉女士說,簽贈房協議時,她和她的父母都受到了張先生的威脅。此后,張先生仍頻繁地騷擾她,嚴重影響了她的正常學習和工作。這份贈與協議完全是她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的,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是無效協議。
“即使協議有效,履行該協議也是有條件的,張先生應先履行房屋還貸義務,再付給我60萬元,才可以主張贈與。”她還提出,該房屋雖是二人婚后買的,但完全是劉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并由她自己還貸。上次訴訟后,劉女士便將房屋過戶到她自己的名下,不久即出售給了第三人。不過,對于劉女士所述的這份“刀尖上的贈與協議”,她卻苦于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簽協議時被張先生用刀逼迫。
三、贈與協議下半部分為60萬欠條
開庭當日,張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于2003年就購得贈與協議中提到的那套房子,并取得了房產證。雙方離婚協議中,他把該房屋給了劉女士。“2012年4月16日晚,我想去家里住一晚上,打電話給劉女士后就回家了。因之前簽的離婚協議明顯不合理,我提出要一套房屋。我們簽了贈與協議,這是雙方友好協商確定的。之后,她就將房產證原件寄給了我。該房屋自始至終登記在我的名下,我是房屋唯一所有權人。”
庭審中,張先生提交了由二人簽名的贈與協議。該協議載于小半張A4紙張上,內容是:“劉女士同意把該房贈與張先生,半年之內房貸由劉女士負責。如果提前出售,劉女士終止還貸,出售前房租由劉女士收取,剩余貸款由張先生支付。”這協議一式兩份,紙的下半部分還有內容,張先生卻故意把那部分內容撕去了。”劉女士隨后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贈與協議。它的下半部分為欠條:“欠劉女士60萬元,該房屋出售之日還款,如不出售,該款今日起一年之內還清。”法院經審理,最終認為雙方的贈與協議有效,劉女士需履行協議,同時確認張先生欠劉女士60萬元的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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