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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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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假離婚虛假訴訟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86
虛假訴訟,亦稱訴訟欺詐,其與平時所談論的一般的詐騙他人財產的行為有所不同,在許多情況下,訴訟欺詐只是表現為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也就是說,鉆法律程序的空子。而且這種空子又不明顯違背法律,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只是一個道德倫理問題而非法律問題。近年來,離婚案件中的虛假訴訟即假離婚現象在虛假訴訟案件中居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如果離婚案件的虛假訴訟一旦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響和損失。
婚姻問題,一直以來是人一生當中最為慎重和敏感的話題,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人與人之間在人身權益和財產等法律方面的約束。婚姻是神圣而又純潔的,但是近年來,一些人為了達到某些目的,以假離婚規避法律、逃避執行的現象開始出現,而且呈上升趨勢,已成為當前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大難題。很多夫妻離婚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懷著不可告人的意圖,一方單獨或雙方聯合通過訴訟欺詐行為,鉆法律程序的空子,在法律的庇護下,最終達到實現自己的意圖,這些離婚虛假訴訟行為即假離婚現象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離婚案件中幾種常見的虛假訴訟表現
1、夫妻雙方假離婚,以達到拆遷補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目的。
當前市場經濟下,城市建設加快,土地征用頻繁,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達到離婚后戶口分立的目的,從而獲取更多的補償、安置待遇。某市某地曾出臺一政策,規定只要擁有本市農村戶口并已達適婚年齡的單身者均可在農村城鎮化時分得一套一室一廳的住房外加每月百十元的補貼,當地的人們紛紛離婚并得到了優惠的待遇,這些離婚者明明都是鉆了法律的空子,但又有政策的保護,所以很難說他們的做法是違法的,對他們的虛假訴訟行為只能聽之任之。
以假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按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在執行債務案時,債務人如果無償還能力,一般情況下應中止執行。為此,有些欠債人在案件執行前便千方百計處分財產,以制造無力償還的假象來逃避法律的制裁。曾有一案例,王某欠外債20余萬元,債權人曾三番五次向其索取,他一直不償還。無奈中,債權人訴至法院。王某得知后,便與妻子合謀離婚,并提出由一方撫養孩子,家庭財產作為撫養費全部歸其所有;另一方因不撫養孩子,沒有任何財產,并負責清償全部債務。而實際上他們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旦法院去執行,他們便拿出離婚證書作為“上方寶劍”,讓法院執行陷入困境。
2、夫妻雙方假離婚,以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輕女舊思想的影響,總是想方設法超生、多生。為達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懷孕時假辦理了離婚手續,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復婚;還有一種情況,離婚后女方先與別人結婚,但仍與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與現在的丈夫離婚,再與前夫復婚。對這些欺詐行為法律束手無策。婚姻法規定公民有結婚的權利,也有離婚的權利。當事人以離婚作為達到某種欺詐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以雙方已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為由,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時,法院查明事實的義務與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發生沖突,即使法院審查后,認為夫妻間感情沒有破裂,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也不能剝奪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這就為一些假離婚生二胎的人制造了條件。
3、離婚訴訟過程中,偽造證據,虛構債權、債務,以達到多分財產,少承擔債務的目的。
離婚訴訟過程中,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必須查明。實物性財產及依法登記的財產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則容易虛構,無法真正查明。在訴訟過程中,經常出現一方提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方經手的債務,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予以否認的情況。有一對夫妻在離婚時,丈夫提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向他人借款5萬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還,要求妻子共同歸還。案件審理過程中,債權人出庭作證并當庭提供了借條一份。妻子表示對該借款不知情,并且對借條的真實性表示異議。本案中,對借款事實的認定是個關鍵問題,作為借款事實的證據的借條,極其容易偽造。如果對該借款的真實性不予認定,那么就無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在借條偽造可能性極大的情況下,如果對該借條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則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離婚案件中虛假訴訟的社會危害性。
虛假訴訟是社會發展的畸形兒。離婚案件中虛假訴訟現象的存在,既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嚴重地干擾了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的正常工作,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它不僅是對婚姻的褻瀆,也是對法律的公然蔑視和挑戰。
1、動搖司法權威,影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眾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審判職能是代表國家公權力行使審判權,化解社會矛盾以及定爭止紛,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對當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當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訴,乃是緣于對法律和國家公信力的尊重。而虛假訴訟的出現,不僅破壞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環境,也讓當事人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置疑,長此以往,當事人將不會通過訴訟解決紛爭,法治理念和環境難以推行和形成,這與當前倡導的建設和諧社會更是背道而弛。
2、嚴重干擾正常的審判秩序。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維持社會秩序。但虛假訴訟假離婚不僅讓某些當事人披著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遭受損害,從而引發和激化新的社會矛盾。
3、造成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我國現階段司法資源非常有限,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類糾紛伴隨經濟活動的不斷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假離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進行的,有很大的欺騙性和隱蔽性。糾正由此引發的錯案,往往需要經過二審或者再審,才能還案件于本來面目。可見,由此導致的司法資源的浪費,是十分驚人的。
三、假離婚現象劇增的原因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加強對夫妻雙方財產處分權保護的情況下,未注意到當事人以離婚之名惡意逃債現象的存在,未有針對性地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對假離婚者的法律制裁和法院如何執行此類案件也缺乏明確規定。被執行人雖然有以離婚形式逃避執行的嫌疑,但由于離婚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人很難掌握其假離婚的證據,給債權人行使權利和執行人員行使執行權造成很大困難。
2、受非法目的的驅動是假離婚者日益增多的根本原則。而一些法院審判人員和民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審核把關不嚴,對當事人的情況缺乏了解,在客觀上使當事人辦理假離婚的目的得以實現。許多人選擇到民政部門離婚,只要夫妻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并就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民政部門便辦理離婚手續。客觀上,民政部門不負有對離婚者的債權債務進行核實的義務,為假離婚者提供了可乘之機。而且,有的債權人自我法律保護意識不強,在債務人有規避法律苗頭之前,沒有及時申請采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給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留下機會,造成“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后果。
四、如何遏制假離婚帶來的危害
1、首先要認清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對夫妻一方單獨巨額負債的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外巨額負債,須夫妻雙方事先協商一致,并有書面協議,未經協商一致,一方單獨負巨額債務的,除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的負債行為沒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圍或確屬夫妻共同債務外,應按夫妻個人債務處理。
2、建立離婚時債務公示制度。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當事人都應承擔如實說明所負債務的義務,為保證債權人及時知悉債務人婚姻、財產變更狀況,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糾紛時,可將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
3、建立債權人撤銷請求權制度,即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未向婚姻登記機關如實申報債權債務或債權人確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時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行使撤銷請求權,由人民法院依法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和債務部門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對惡意逃避債務的約定宣告撤銷。
4、建立債權人選擇起訴制度,賦予受詐害人一定的救濟權。即對于夫妻雙方經過訴訟已解除婚姻關系,并就財產、債務進行分割時,債權人只要能舉證證明債權發生在對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對原夫妻一方或雙方提起給付之訴。從而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時,遏制利用離婚逃避債務的不道德行為,以維護社會誠信和交易安全。
5.適當強化法院的職權。法院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結合案情綜合認定事實。與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計劃生育、公安、信貸等部門建立聯系,加強信息通報,避免和減少以規避法律為目的惡意型離婚。法院一旦懷疑訴訟當事人之間有虛假訴訟的可能時,更應加強調查職責。在當事人明顯“無爭”的案件中,對是否存在訴訟欺詐要予以一定的注意,具體可通過加重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來查清事實。強化對當事人調解方案合法性的審查,特邀基層組織人員參與調解等,竭盡所能識別虛假訴訟。同時對利害相關人可進行適當的通報,避免誤判。人民法院應和民政、計生部門、基層群眾組織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離婚行為的防線。法院要及時做好司法建議工作。結案后,對查證確實的假離婚者,要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理。對以假離婚掩蓋重婚行為的,還應究其刑事責任。
6.建立懲治虛假訴訟者的完整體系。 在我國法制實踐中,對欺詐行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建立完整的懲治體系,加強預防、控制欺詐,才能保護受欺詐人的合法權益。當訴訟欺詐的情節及其侵害的利益達到一定的程度,構成犯罪時,則移送公安機關,以訴訟欺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于訴訟欺詐侵犯了國家審判權,因此,訴訟欺詐者除了應負擔全部由訴訟欺詐而發生的訴訟費用外,還應被處以一定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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