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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的原因及分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3 點擊數:25
婚姻案件律師
一、假離婚的原因
1、為逃避債務而假離婚;
2、為逃避侵權責任而假離婚;
3、為避稅而假離婚;
4、為了逃避計劃生育政策而假離婚;
5、為了拆遷而(贏得利益)的假離婚
二、假離婚的分類
假離婚 , 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解除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而言 , 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 : 一是通謀離婚, 二是欺詐離婚。
通謀離婚 , 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 , 串通暫時離婚 , 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1) 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 , 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 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 , 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 ; 為了逃避債務 ; 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 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 , 共同采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 , 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 , 待預期目的達到后 , 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 , 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 , 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 , 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欺詐離婚 , 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 , 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 , 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征:
(1) 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 , 而受欺詐一方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于對方采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 , 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詐方的目的在于騙取對方同意離婚 , 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 因而并無復婚的意思 , 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 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 , 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序之中 , 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 , 后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
三、假離婚的法律風險
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是很大的,因為假離婚的實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此過程中當事人很可能通過制作各種虛假協議或者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虛假申報,不僅損害債權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傷害。一旦被查處,輕則賠償損失,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沒有所謂的假離婚,法律上是真離婚,在夫妻雙方看來是“假離婚”,但從法律上看,在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或者離婚裁判文書生效后,原夫妻雙方不再是一個家庭,而是變為兩個獨立的家庭。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新政的要求,就應享受房產新政關于購買首套房屋的優惠政策,從而達到了規避政策的目的。
一方面,假離婚可能假戲真做,導致家庭的破裂,財產遭受損失。因為夫妻雙方只要履行了離婚的法律程序,離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于買房的錢等財產在離婚前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假離婚”之后將變成一方的個人財產,另外一方當事人就難以控制該部分財產。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復婚,因離婚而帶來的財產損失將無法挽回。
夫妻本來是為了規避政策假離婚,但就在辦理相關復婚手續前,夫妻倆發生點口角,一方就理直氣壯地說:“我們可什么關系都沒有,你少管我!”說了很多傷感情的話,最后便再也沒能回到婚姻的原點。
另外,即使在離婚后復婚,仍可能造成財產的損失,給家庭造成糾紛的隱患。因為結婚前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擁有房產等財產的一方不同意變更登記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將承擔很大損失。因此,夫妻雙方以“假離婚”所謂合法的形式來獲取房貸優惠存在很大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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