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銀根緊縮背景下,市民購買二套房是難上加難,有些人就動起了歪腦筋,比如夫妻就扮假離婚,或者使用假離婚證騙買二套房。律師提醒,如果使用假離婚證騙買首套房,可能面臨人財兩空,不僅要支付開發商賠償金,而且可能惹上官司進班房。
事件背景:
從5月1日起,北京市實施臨時性購房措施,同一家庭只能在北京市新購一套商品房。5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實施細則,重申“同一購房家庭”是指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購的商品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如果違反規定新購了多套房,將無法辦理房產證。
政策出臺后,不少網友熱議,一些人可能會用假離婚“對抗”新政策。
今年4月,外地一些城市頻頻出現為買房而假離婚的現象,三亞在10天之內有44對夫妻離婚,南京在3月、4月兩個月內有3843對夫妻離婚。這些離婚的人人有說有笑,對離婚目的毫不隱瞞。
法律看點:
1.假離婚后,所買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2.買完房后又復婚,房產如何歸屬?
3.夫妻簽訂“假離婚”協議,約定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為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律師解讀:
離婚后 所買房產屬個人財產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律師解釋,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民政部門查明雙方確實屬于自愿離婚,且已經達成書面協議,便會頒發離婚證書。此時,離婚便具有法律效力。
要注意的是,一方在離婚之后所購買的房產為其個人財產。
復婚后 房產歸屬看具體情況
雙方復婚后,一方在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產歸誰所有,要看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及房款支付情況而定。
●情況一 復婚前辦下房本 房子歸個人
離婚后購買且一次性付款,在復婚前就取得房產證的,毫無疑問房產是個人財產。
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在房產證上登記的人是誰,房子就屬于誰。離婚期間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當然屬于個人財產,而且根據《婚姻法》規定,該房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情況二 復婚后共同還貸 歸誰不明確
如果是按揭購房,復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產歸誰現有法律沒明確規定,司法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傾向于將此情況認定為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對方參與還貸,同時也對房屋增值做出了貢獻,在離婚時,房產所有者除歸還對方還貸的部分外,還可就增值部分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假離婚協議”無效
當事人損失自擔
有的夫妻在假離婚時簽訂一份協議,說明雙方是假離婚,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楊曉林律師解釋,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原因有兩個:
第一,離婚協議所要處理的財產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涵蓋夫妻共同債權債務),離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不是也不應是它所要約束的范圍。
第二,因為以離婚為名欲多購房的行為,是《民法通則》第58條所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
任何規避法律,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的協議都不受法律保護,應被認定為無效,發生爭議后受損害的只能是當事人自己。
因此,夫妻之間的假離婚協議是無效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反悔,該協議都不能成為制約對方的依據。
律師提醒:
“假離婚買房”風險大
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在他們曾經辦理的很多實際案例中,有不少“假離婚”弄假成真,最終沒有復合,同時在“離婚”時約定把房產歸屬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財兩空”。因此,以“假離婚”來規避政策對夫妻中沒有房產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假戲真做,那么無房產一方將很難得到補償,其應有的財產份額將很可能損失。而且即使雙方在離婚時簽訂補充協議,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約定,但該約定不具有對抗效力,其權益也很難得到充分保障。
假離婚買房案例:
張某與其夫姚某計劃外生有兩胎,為逃避處罰,張某聽信姚某所謂假離婚而暗中保持夫妻關系就可以不受處罰的謊言,遂于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簽訂了離婚協議到法院離了婚。2000年1月5日,根據群眾舉報,有關部門查清張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隨后她被單位開除公職。2001年姚某又與她人結婚,張某頓覺上當,便以原法院調解書事實不清為由,申請撤銷該調解書。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原調解書是在雙方自愿、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駁回了張某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