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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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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淺談完善我國“第三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立法的建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8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網
(一)完善配偶權保護制度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應相互忠實的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一是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辦法,在分則中夫妻的人身權利中明確納入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和同居義務,與此同時明確規定違反忠實義務和同居義務的法律后果。二是明確規定配偶權的概念和性質。配偶權是基于合法婚姻關系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的、由夫妻雙方專屬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生活、鐘愛、幫助的基本的身份權利,明確配偶權的性質內容才能對受害配偶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救濟,為追究“第三者”侵權責任提供請求權基礎。三是將身份權中配偶權納入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精神賠償解釋》第2條的內容,明確了在監護關系,親屬關系和親子關系中,對監護權、親權、親屬權的保護,明確受害人可請求精神撫慰金,由此確定了特定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不包括配偶權,致使“第三者”侵害婚姻關系給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損害,在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時無法可依。建議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在實踐中根據公平、適當補償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則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因此,將身份權中配偶權納入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很有必要。
(二)完善舉證、取證制度
考慮到原告取證舉證難的現實情況,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應減輕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將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的舉證責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給加害人一方,從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無法獲得賠償的情形。其次,由于此類案件的特殊性,但法律對于取證的方式和手段,不應苛求,在可控范圍內允許以特定的方式來取證。
(三)明確婚內與離婚時都可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
我國現行《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行的是對配偶權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存續相對立的制度。原意在于夫妻之間婚姻關系未破裂時大部分財產為共同財產,一方賠償給另一方配偶無意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持家庭的穩定。但“第三者”為婚姻關系外的他人,一旦“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關系時構成侵權時,不論是否導致離婚,法律即應該賦予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四)明確規定“第三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式。為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確規定“第三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建立起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精神損害賠償為主,財產損害賠償為輔的責任系統。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2)過錯方對受害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形 (3)過錯方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5)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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