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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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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我國現行的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與監護制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5 點擊數:7
著名婚姻律師
撫養與監護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行使監督和保護。撫養權的概念法律并無詳細的規定,個人認為撫養權是由傳統民間的一種說法引申而來,包含了父母對子女生活的照顧、教育的督促和管理等等。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一規定只涉及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隨何方生活,并沒有明確規定出離婚后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原則,1988年1月26日《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執行民法通則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離婚后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和權利,只是僅有一方享有直接撫養權,但監護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即采取雙方行使原則,亦即共同監護。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系統全面的父母對子女的監護制度,對離婚后父母如何行使監護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故人民法院也無法規范和調整,判決書僅僅表述為:婚生子(女)由某某撫養。由此導致了撫養權與監護權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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