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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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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人不可以結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8 點擊數:83
資深婚姻律師
我國的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該規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
由于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愿的,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規定的行為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結婚屬于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