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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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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一方撤銷婚姻的時效限制,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6 點擊數:24
婚姻家庭律師網
一、一方撤銷婚姻的時效限制
受脅迫結婚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存續期間,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撤銷權,以避免其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因脅迫結婚,其婚姻效力長期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不利于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不行使,受脅迫方即喪失了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確定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同時,受脅迫一方所享有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形成權的存續期間為除斥期間,它是一種不變期間,因此,婚姻法第11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自始無效,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對于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己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另行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經調解,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不成協議,可以在判決書中對該內容與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分條款一并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條款無權進行上訴,但對于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判決不服,可以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僅審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部分。利害關系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第28條規定了兩種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一是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做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二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時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書。但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僅規定了因脅迫結婚而申請撤銷婚姻的行政程序,不再規定宣告婚姻無效的行政程序,因此,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之日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只有訴訟程序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