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假身份證辦理結婚證的婚姻效力的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1 點擊數:120
一、案例
向某與王某兩人系同鄉,2006年在外地打工時相識相戀,2007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子。婚后雙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11年王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向某遂于2013年2月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兩人離婚。經法院查明,2006年向某與王某在外地相識相戀,后因王某懷孕兩人回到家鄉準備結婚,但因王某未達到法定婚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于是兩人花錢為王某辦理假戶口和假身份證。之后王某用假身份證與向某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另外2009年王某就已到達法定婚齡。
二、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王某能否作為本案被告;二是向某與王某用假身份證辦理的結婚證效力如何。
一種意見認為,向某與王某雖然用了虛假的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兩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同時王某在被起訴時已達法定婚齡,故對于本案可以直接按照有效的婚姻關系進行處理,可以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判決準予或不準離婚。
另一種種意見認為,王某不能作為該離婚案件的本案被告,法院不應該直接認定其結婚證的效力。理由是王某與向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并且其用虛假的身份證信息辦理結婚登記,該婚姻登記行為存在瑕疵。向某應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其婚姻登記行為。
三、法律評析
筆者比較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是:向某與王某用假身份證辦理結婚證的效力不應及于兩人。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實際確立的是虛構身份信息的人與真身份信息的人夫妻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前,不能直接否認其效力,基于行政行為的相對性,該結婚證的效力不應及于本案中的向某、王某。該結婚證并不能反映兩人之間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而且如果法院直接認定該結婚證有效,其可能導致后果是助長一些人會利用這一漏洞來造假身份證來騙取結婚證,不利于國家行政機關公信力。
下一篇結婚程序的相關法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