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表兄妹之間的婚姻糾紛如何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2 點擊數:25
基本案情
項軍與趙枚原系表兄妹關系,即項軍之父與趙枚之母系同胞兄妹。故項軍與趙枚自幼相識,青梅竹馬,感情甚篤。1996年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項軍與趙枚開始自由戀愛,不久,兩人便共同居住生活,雙方父母也未加以干涉。1996年3月19日,他們隱瞞了雙方血緣親屬關系的事實,到豐城市榮塘鎮民政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隨后二人舉行了婚禮,共同組建了家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于次年3月,生育一女,所幸孩子身體健康,并無先天缺陷。但是,時間一長,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感情出現裂痕。自2004年底,趙枚便離家外出打工,長期不歸。并于2007年12月17日,訴至豐城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與項軍離婚(在庭審中,雙方就孩子撫養權問題已達成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項軍與趙枚系舅(姑)表親,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圍。盡管其雙方因隱瞞近親血緣關系的實情,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仍屬于無效婚姻。據此,豐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一審做出如下判決:原告趙枚與被告項軍的婚姻無效。
律師分析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新修訂的《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因此,該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親表兄妹之間的婚姻應屬無效婚姻。
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近親屬結婚,在世界各國的婚姻法中都有相關規定,但對禁止的“范圍”規定則有所差異。我國婚姻法對此的規定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所謂直系血親,指的是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禁止結婚,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另外,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繼父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相關規定。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也屬于法律擬制的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范圍。對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我國采用的是世代計算的標準,指的是與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即以自己為第一代,上推三代,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或下推三代,侄子女、(外)孫子女都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具體而言,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以下近親屬:(1)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但不包括沒有血緣關系的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與侄女、侄,舅、姨與甥女、甥;(3)雙方父母為親兄弟姐妹的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為同胞兄弟姐妹的堂(表)兄弟姐妹,則不在此列。本案中,項軍之父與趙枚之母系同胞兄妹,故劉、趙二人是典型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其婚姻理應屬無效婚姻。事實上,現行婚姻法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主要針對的就是中表婚,即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
那么,對于此類婚姻無效案件的處理應注意什么呢?首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均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7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均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因此,對于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申請人,應是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被申請人則是婚姻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婚姻當事人即夫或妻作為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主體的,易于認定,不必多言。但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則因不同的婚姻無效的情形而有所差別(如對未達法定婚齡和重婚而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主體的范圍就不太一致),對于因近親血緣關系而有資格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主體主要是指當事人的近親屬,一般不包括其他主體,如基層組織等。
另外,根據現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判決一經做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對他提起的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因此,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近親結婚案件的處理,不適用調解,不許撤訴,法院一旦作出確認判決,該婚姻自始無效,即在法院判決以后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