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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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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訴前離婚協議效力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103
成都離婚律師網:沈輝律師
2009年9月9日,原告周某(男)和被告胡某(女)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1、兒子歸男方撫養至成家結婚,女方可隨時隨地看望;2、結婚后,男女雙方賺取的財產歸女方所有(只包括男方工資);3、男方賠償七萬元人民幣,離婚后(拿到離婚證時)支付四萬元,其余三萬元自離婚起二年內歸還(自2009年9月15日起),每年支付1.5萬元至女方存折。協議簽訂后,雙方未持協議辦理離婚登記。2010年6月,原告周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請求兒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被告雙方共同承擔。被告胡某辯稱,同意離婚,但兒子由其撫養,由原告承擔撫養費每月1072.20元,共同財產按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進行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分歧】
訴前離婚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未生效,由法官根據現有具體情況對離婚、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依法作出判決;
另一種意見認為,財產部分有效,應予支持,而離婚及子女撫養部分由法院依法裁判。
【分析】
筆者認為,訴前離婚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基礎和條件的,未登記離婚則協議不生效,法官可適當參考協議內容作出具體裁決。
對于訴前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一般來說,對協議中解除婚姻及子女撫養這兩個有關身份內容的效力的認定,基本上傾向于無效;但對財產分割或賠償內容的效力,爭議比較多。綜觀各地法院做法,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完全不理,法官對這種協議不予理睬,結合實際作出裁判;二是適當參考,法官以協議內容作為裁判的相關依據作出裁量;三是全部有效,認為協議合法自愿,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則承認其效力,依法予以支持;四是分開認定,對解除婚約及子女撫養部分不承認其效力,而對財產部分承認其效力。
同案異判現象,歸因于法律條文本身具有的彈性特征,就某些特定案件具有其價值。但于離婚案件而言,每一個案件的處理均關系到家庭這個社會細胞,同時,由于離婚案件的多發性,同案異判現象受到社會和群眾的普遍關注,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人民法院如何研究這類案件的規律,作出穩定統一的司法裁決,對于引導當事人及時合法保護自己的權利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對于維護司法的權威,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將具有更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協議的效力進行考量。
1、法律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訴前離婚協議以離婚為目的,以離婚為前提,建立在解除身份關系的前提上,故不能適用《合同法》規定對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
2、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司法解釋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立即以出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單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的方式,對此條司法解釋的內容明確界定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爭議的受理”。故不能依該解釋認定協議中財產部分條款有效。
3、反向推理。從反推的角度也可以對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如果認定協議不違反強制性規定而歸于有效,那么,在未離婚的前提下,一方當事人即可依協議訴請法院要求另一方履行,但法院能判決對方履行嗎?法院將無從強行判決違約方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因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須經雙方自愿。故確認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是不妥當的。
4、公證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明確規定了公證的證明效力和法定公證效力。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如果當事人自愿就協議中的財產部分條款作出公證,則在離婚訴訟中應認定效力,但應以解除婚姻為前提。解除婚姻和子女撫養關系仍應人民法院依法裁量。
因此,就本案而言,筆者認為,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參考協議的內容,從有利于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角度出發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