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教唆他人拐賣婦女與其結婚的罪數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41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種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可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而對于教唆犯,則不能籠統的定教唆罪,只能按照所教唆的犯罪來定罪,如:教唆他人拐賣婦女則對教唆人定罪為拐賣婦女罪。實務中,教唆他人拐賣婦女常常和婚姻一起伴隨著其他犯罪,這里就要就教唆人的罪數進行逐個分析。
一、一種情況是:為迎娶而教唆他人將某女拐騙給自己的罪數問題。如:甲男希望與乙女成親,于是找人說媒,可乙女不同意。于是甲男就另想方法教唆丙將乙女拐騙給自己并許諾事成之后給丙一筆可觀的費用,結果丙將乙女拐騙到甲的家里,甲給了丙一萬元錢。那么這里甲是否構成犯罪,其罪數又如何呢?
(1)一種觀點認為:甲主觀上不具有出賣的目的,因此不構成拐賣婦女罪;但是甲男將乙女收買應構成收買婦女罪,因為丙為了得到甲的好處而拐騙乙女到甲處,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拐騙婦女的行為,所以丙構成拐賣婦女罪,而乙則成為被拐賣的對象,甲收買乙自然就構成收買婦女罪。若甲對乙女有強奸、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還應依照收買拐賣婦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罪名實行數罪并罰。
(2)另一種觀點認為:甲主觀上不具有出賣的目的,其目的只是為了和乙女結婚,因此甲不構成拐賣婦女罪,同時甲只是為了和乙女結婚而教唆他人將乙女拐騙給自己,客觀上不具有收買的情形,所以也不構成收買婦女罪。
(3)第三種觀點認為,甲以收買為目的而教唆他人將乙女拐騙,同時教唆丙拐騙乙女是為了要求丙將乙女出賣給自己,所以主觀上也具有間接的出賣目的,因此,來說甲教唆他人拐騙乙女的行為應構成拐賣婦女罪。并且甲最終收買了該婦女也應構成收買婦女罪。若甲對乙女有強奸、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還應依照拐賣婦女罪,收買拐賣婦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罪名實行數罪并罰。
筆者認為,在處理涉及到拐賣、收買婦女又同時涉及到婚姻問題的案件時,應做到嚴格比對,認真辨別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問題。從而區分罪與非罪,一罪數罪之問題。因為在我國的一些地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搶婚,騙婚的現象還很多。本案中,甲剛開始并不具有出賣乙女的故意,只是為了和乙女結婚,才教唆他人拐騙乙女的。所以,對甲不應該定拐賣婦女罪。但是丙聽到甲給自己許諾的金錢后實施了拐騙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態度還是從客觀方面講都構成了拐賣婦女罪,因此,丙構成拐賣婦女罪。而甲明知乙女是被丙拐騙過來的,還是予以收買就構成了收買婦女罪。若甲對乙女有強奸、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還應依照拐賣婦女罪,收買拐賣婦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罪名實行數罪并罰。因此,筆者基本上同意第一種觀點。
二、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為了牟利從而教唆他人拐賣婦女,然后又將該女收買,那么這時應當如何處理?是否應當數罪并罰呢?
(1)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數罪并罰,因為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即教唆行為和收買行為,并且這兩種行為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兩行為不能互相包含,且不屬于牽連犯的情形,因此,應當數罪并罰。
(2)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數罪并罰,因為教唆他人拐賣婦女的目的是為了收買,兩個行為具有牽連關系,且兩個行為相互獨立,符合牽連犯的特征,因此,應從一重罪處罰。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從罪數的認定標準上看,目前我國對于罪數的認定采取的是主客觀相統一的標準,也就是說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成立一罪,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成立數罪。教唆他人拐賣婦女的與被教唆人構成共犯,符合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拐賣婦女罪。故意收買被拐賣婦女,符合收買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為了收買教唆他人拐賣婦女的應數罪并罰。
其次,從共同犯罪人的種類上看,教唆他人拐賣婦女,其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教唆人和被教唆人構成共犯。并且任何犯罪動機包括收買、奸淫、收養等都不影響教唆犯罪的成立。所以,即使是為了收買而教唆他人拐賣婦女的,也應成立拐賣婦女罪。
再次,從上述兩行為的性質上看,教唆他人拐賣婦女,與收買婦女的行為,無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應當進行不同的法律評價。從牽連犯的特征上看,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目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顯而易見,牽連犯只有一個目的。而教唆他人拐賣婦女而后收買的具有兩個目的。就收買婦女而言,收買的目的是無疑的;就教唆拐賣而言,教唆他人拐賣婦女,就表明教唆人與實行拐賣婦女的行為人形成共犯,在這種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又都有出賣婦女的目的。既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拐賣和收買兩個目的,就不能認定兩種行為構成牽連犯,而應以拐賣婦女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數罪并罰。綜上所述,教唆他人拐賣婦女而有收買該被拐賣婦女的,應當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