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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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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一夫同日娶兩妻”是否構成重婚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123
重婚罪律師
2001年5月中旬,28歲的陳某與26歲的葉某、22歲的戴某三人聯名向親朋好友發出了結婚請帖。5月16日,三人大擺喜宴,舉辦了熱鬧的婚禮。此荒唐事兒在整個市傳開了,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而時至今日,面對這一建國以來首例一夫同日娶兩妻的行為,當地司法機關卻難以給他們定罪。
原來,界定此行為給法律帶來新的疑難點:其一,此行為屬非法同居還是屬事實婚姻,換言之,我國現行法律管不管得上他們?其二,此行為能不能以重婚罪論處?而陳、葉、戴三人是同日同時舉辦婚禮,若說重婚,誰是“原配”,誰是“重”者?能不能解除他們的婚姻?若要解除,用哪條法律來作依據?
一部分人認為,由于陳、葉、戴三人并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不進行婚姻登記的婚姻均為無效婚姻”,因而他們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所認可,是無效的,他們的行為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屬道德問題。一部分人則認為,由于他們聯名發出了結婚請帖,按當地風俗舉辦了婚禮,盡管沒有在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也可定性為事實婚姻,他們已觸犯法律,屬法律問題。關于陳、葉、戴三人是否重婚,一些人認為他們犯了重婚罪,其婚姻應該被解除,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另外一些人則反駁,重婚罪屬自訴案,葉、戴兩女都沒有告陳重婚,那么,這重婚罪又從何談起呢?面對這一夫兩妻的鬧劇,許多老百姓也是大搖其頭但又疑惑重重:難道,法律對他們真的是無可奈何嗎?
一、“一夫同日娶兩妻“如何進行法律定性
陳某與葉某、戴某之間發生的“一夫同日娶兩妻”事件,如果僅僅從“聯名發結婚請帖、大擺喜宴、舉辦婚禮”這一特定時段的現象上觀察,只不過可以說是一種荒唐鬧劇和無聊的生活玩笑。但從法律上解讀這一事件,不能僅停留于此,而應透過這一表象進一步弄清客觀實質。其中,尤其要注意三個關鍵性的事實構成要素:一是陳、葉、戴三人對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認和互認,是否有締結“婚姻”,形成“三角”夫妻關系,挑戰現行婚姻法的角色認知、期待和主觀惡意;二是陳、葉、戴三人在“舉辦婚禮”后的關系狀態,是否按婚姻形式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維持家庭共同生活,即是否在事實上構成“一夫兩妻”的“三角”同居關系;三是陳、葉、戴三人的關系所產生的社會反映效果,是否被一定范圍的社會群眾基于其“結婚儀式”和公然的“夫妻”同居生活而產生了社會對其“婚姻”和 “夫妻”關系的知曉,形成了類似于“事實婚姻”的公示影響。
如果對上述三個事實要素作了肯定性的把握,那么其法律定性就非常明確,話題中所說的分歧和疑難也會迎刃而解。廣西的陳某在同一天跟兩個姑娘舉辦婚禮,但都沒有去民政部門登記,此舉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許多媒體都進行了報道。對于能否給陳某定重婚罪的問題,爭議也比較大。定重婚罪吧,似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放任不管吧,似乎有悖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對此行為的定性作進一步的法律分析。
二、陳、葉、戴的行為是否違反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作為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僅是婚姻立法的指導思想,而且貫穿婚姻法的始終,對全社會的婚姻家庭行為和婚姻家庭關系具有普遍的強制性約束力。當人們的個別行為在法律條文中無對應依據時,可以直接釋放基本原則所負載的法律漏洞補充的功能,通過一夫一妻原則進行處理。“一夫一妻”在具體內涵和操作要求上包括五點:1.任何人在同一時間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即有夫之婦、有婦之夫,在離婚或配偶死亡之前不得再行結婚;3.未婚男女,不論是誰,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只能與一名異性締結婚姻,不得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異性結婚;4.法律和道德所容許的兩性關系只存在于夫妻之間,一夫一妻制排斥和否定婚外性關系;5.違反一夫一妻制,根據情形或者承擔民法私法上的責任,或者追究其公法上的責任。據此,陳、葉、戴三人之間無論是從“一夫同日娶兩妻”的結婚儀式上看,還是從隨后發生的“一夫兩妻”的事實上同居生活關系來看,均是對“一夫一妻”法律原則、婚姻制度和結婚實質要件的違反。由于陳某和兩個姑娘的關系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根本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妻”,當然也談不上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原則。
三、“一夫兩妻”的三角關系不具有婚姻效力
結婚登記是締結婚姻必須履行的程序,也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未辦結婚登記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不產生婚姻效力。《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顯然,陳、葉、戴三人之間即使舉行了所謂的結婚儀式,但并不能產生婚姻的效果,只能屬于無效婚姻,而且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和婚姻登記的雙重違法的無效婚姻。
作為無效婚姻,無論是陳與葉的關系,還是陳與戴的關系,均不構成有特定含義的事實婚姻。必須明確,我們現在所說的“事實婚姻”有嚴格的限定:其一,主體必須是未婚男女;其二,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其三,必須進入到訴訟程序,發生“離婚”糾紛時才引起認定;其四,必須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就已經存在;該條例實施后發生的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登記者,只能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顯然,陳、葉、戴之間不具備這些司法實踐中對“事實婚姻”的限定條件,不能產生嚴格意義上的事實婚姻的關系,其性質只能屬于非法同居關系。
根據新出臺的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該司法解釋對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法律界定作了新的概括,以1994年2月1日為界,分別情況作出不同處理。廣西陳某同日與兩個姑娘舉行婚禮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規定精神,如果陳某不與其中的一個姑娘補辦登記,他與這兩個姑娘的關系只能算同居關系,不屬于事實婚姻,顯然不受法律保護。
從另一個角度講,廣西陳某選擇不登記而同日與兩個姑娘舉行婚禮,意味著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也就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比如財產繼承權、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等。從目前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來看,不再用“非法同居關系”這一提法,即去掉了“非法”一詞,改用“同居關系”。“同居關系”的提法較之“非法同居關系”更為規范和科學。
四、“一夫同日娶兩妻”能否以重婚罪來認定他們違法
無論在詞源意義上,還是在法律和事實意義上,重婚均是指一個人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異性存在法律上或客觀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婚姻”關系的重疊。不論該重疊是同時發生,還是分先后而存在,都屬于重婚。有人認為凡是重婚,就應該認定誰是“原配”、誰是“重”者,非得有先后之別不可,這是一種機械的片面的理解。既然先后行為可以發生重婚,那么“同日嫁兩夫”或“同日娶兩妻”更屬重婚無疑。根據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存在狀況,重婚具體表現為六種組合:1.先有登記婚姻,后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先后兩個“婚姻關系”都辦理了結婚登記;3.先有“事實婚姻”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4.先后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5.同時與兩個人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這種情形極為少見);6.同時與兩人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六種情況以是否辦理結婚登記為標準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法律上的重婚;另一類為事實上的重婚。
由此可見,本話題中的陳與葉、戴之間同日舉行結婚儀式,如隨后又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完全可以認定為事實上的重婚。對三個當事人,應當依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其事由有四:1.在新中國幾十年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堅持把握:無論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發生的重婚,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發生的重婚,都可以構成重婚罪。2.陳與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和陳與戴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僅同時并存,而且以公開的“結婚儀式”同日開始發生,這種雙重“夫妻同居關系”絕不是不構成重婚,而是其事實上的重婚更直接、更突出、更典型。3.三個當事人在主觀上都存在重婚的故意,都是以在事實上形成“一夫兩妻”的重婚關系為目的,具有鮮明的、公然的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主觀惡性。4.三個當事人聯名發結婚請帖、大擺婚宴、舉行所謂“結婚”儀式、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等行為,違反了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不僅會帶來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而且侵犯和破壞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與秩序,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
我個人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關批復明文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由此可以看出,重婚罪一般有兩種情況,即:1.有兩個法律婚,也就是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異性登記結婚的;2.有一個法律婚,又有一個或數個事實婚的。這里還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婚在前,然后又跟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另一種是先有事實婚,然后又跟他人去領結婚證。從領結婚證這天起,如果其還跟前面的事實婚一方在一起同居,這種行為同樣構成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個法律婚,然后才談得上重婚,否則也就無婚可重。從廣西陳某的情況看,他沒有與兩個姑娘中的任何一個登記結婚,只是與她們以夫妻名義同居。在沒有法律婚存在的前提下,當然也就無所謂重婚。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萬能的。就拿美國的法律來說,法條規定得十分詳盡,但也不可能杜絕規避法律的行為。法律又是嚴肅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應當是我們遵循的基本原則。當然,對廣西陳某這種公然挑戰一夫一妻制、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當從道德的角度予以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