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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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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為結婚涂改年齡 違反法律婚姻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24
婚姻關系律師
“夫妻”至起訴之日尚未達到法定婚齡,雖經登記并已共同生活一年有余,2008年5月20日某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告原告葉某(女)與被告王某婚姻關系無效。
原、被告于2006年9月共同生活,2007年1月12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感情不合,經常生氣、打架,原告以其至起訴時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為由,請求法院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葉某提供的簽發日期為2005年3月23日的居民戶口簿原件顯示原告葉某的出生日期為“1985年6月18日”、身份證編號為“××19850618×”。但出生日期中“85”的“5”及身份證編號中“85”的“5”兩處均有明顯的涂改痕跡。被告王某也承認有涂改痕跡的存在,只是說不知道是誰涂改的。同時原告提供的簽發日期為2007年3月29日的居民戶口簿原件顯示原告葉某的出生日期為“1989年6月18日”、身份證編號為“×19890618×”。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戶籍證明顯示:葉某的實際出生日期為1989年6月18日、身份證編號為×19890618×,被告王某的實際出生日期為1987年9月15日、身份證編號為××19870915×。顯然原告葉某的實際出生日期為1989年6月18,被告王某的實際出生日期為1987年9月15日。
法院認為,至起訴之日止,原告葉某尚不滿二十周歲,被告王某尚不滿二十二周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的規定,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當屬無效的婚姻關系,無效的婚姻關系自始無效,自作出結婚登記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遂作出上述判決。
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后果。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①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代理權等。后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
②廣義上又有兩種:一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于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構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遺棄罪的主體與被害人之間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訴訟法上,配偶關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擔任辯護人等。在勞動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撫恤金的請求權等。在國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為變更國籍的原因等。
綜上,未達法定年齡涂改婚齡而登記結婚不會發生婚姻法上的效力,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