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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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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包辦買賣婚姻糾紛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3 點擊數:17
婚姻糾紛律師
一、案例
年近30歲的村民吳某,高中畢業后雖未考上大學,但聰明好學,掌握了維修技術,經常走村串戶為村民修理家電、農機具,收入較好。由于他臉部有一紅色“胎記”,雖經人介紹了幾個對象,均嫌其貌不揚而未能成功。他的遠房親戚楊某,因喪偶又多病,與其20歲的女兒楊某相依為命,生活困難。2001年8月,吳為討得楊家父女的歡心,主動送去1000元給楊某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經濟上大力幫助,使楊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吳某委托“媒人”帶著禮物去楊家提親。楊某認為,吳雖然相貌不敢恭維,但聰明、勤勞,又有手藝、收入可觀,女兒許配給他,不僅生活有靠,而且會得一筆豐厚的“彩禮”,便背著女兒一口答應了這門親事。 9月15日吳富貴與“媒人”再次來到楊家,商議訂婚和“彩禮”事宜,幾經討價還價,后來議定吳付給楊某彩禮款3萬元,并負擔一切結婚用品費用,定于10月1日舉行婚禮。不幾天,吳如數送去了彩禮及結婚用品,吳某也去村委會開具了楊某與吳某的結婚證明。楊某知情后,堅決不同意與吳結婚,要其父退回錢物,遭到其父打罵。9月20日楊某逼楊某去鄉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楊某不從,又遭毒打,并兇狠地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來是天經地義的規矩,必須去辦結婚證。” 楊某無奈,只得哭哭啼啼隨楊某去鄉政府,因婚姻登記員是吳某的堂兄,便違法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 婚期將至,楊某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吳某帶著親友到楊家“迎親”,見楊某不在,便威逼楊某交人,楊便帶吳等20余人到唐某家“迎娶”。楊某東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罵,但仍表示誓死不與吳某結婚。楊某便對吳某說:“人我交給你了,你用什么辦法叫她跟你去成親,我不管。”說完后便揚長而去。吳某便找來繩索,將楊某手腳捆綁,由四個小伙子輪流抬去吳家舉行“婚禮”后,楊某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楊某舅父唐建方見楊某未按“風俗”回門,擔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趕去吳家看望,見楊某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當即要求恢復楊某人身自由,吳某聲稱,“她是我用了3萬元買來的,‘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你無權干涉。” 唐某便向當地警方報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趕到吳家時,吳又指使親友持械阻止,并將公安人員打傷。公安機關將吳某拘留,并將楊某解救,使其恢復了人身自由。 公安機關經偵查吳某的上述行為屬實,經報經縣檢察院批準將吳逮捕,并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縣法院刑庭以吳某犯強奸罪,判處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處徒刑二年;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判處徒刑三年。數罪并罰,合并執行徒刑8年。 吳某對刑事判決不服,認為楊某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處一年緩刑,而對我以這么多罪判8年,顯然不公,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得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兩級法院的民、刑判決都是正確的。 第一,包辦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的楊某,不顧女兒楊某的反對,貪圖財物,不惜用打罵等手段,強迫其女與吳某“結婚”,實質上是將女兒作為商品出賣,是典型的買賣婚姻行為。 第二,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都屬于可撤銷婚姻。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法院對吳某以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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