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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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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近親婚姻關系是應宣告無效還是判決解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1 點擊數:11
婚姻家庭律師網
一、案例
胡某(女,1965年3月21日生)與金某(男,1962年6月8日生)系表兄妹關系,1982年11月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近年來,雙方常因家庭瑣事吵鬧,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2014年11月23日,胡某以雙方婚姻關系屬法律禁止情形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二、分歧
胡某與金某的婚姻關系,是判決解除還是宣告無效?
觀點一: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胡小珍與金祖南系親屬關系,為法律禁止結婚情形,應宣告婚姻無效。
觀點二:宣告婚姻無效是對婚姻登記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否定,該做法在審判實踐中欠妥,應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三、法律評析
筆者贊同觀點二,理由:結婚姻登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當事人所頒發的合法婚姻證明,也是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當事人所作出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胡某主張婚姻無效,實質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直接撤銷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然而,民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如婚姻關系),而行政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如婚姻登記),前者應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解決,而后者則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兩者所援引的法律規定以及審理過程應遵從的程序,都存在重要區別。本案若直接宣告無效,則人民法院用行政審判替代了民事審判,是在沒有對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經過依法審查的情況下所作出的違反審判程序的決定,故不宜直接宣告婚姻無效。可引用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關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直接判決解除胡小珍與金祖南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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