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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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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吳某訴唐某婚姻無效糾紛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8 點擊數:14
(一)案例
原告吳某訴稱,其與被告系表兄妹關系,1976年雙方開始在一起生活,但沒有領取結婚證。后生育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雙方在教育子女問題發生嚴重分歧,被告過度溺愛兒子,造成兒子人格、心理等方面嚴重缺陷,導致兒子成年后還多次毆打原告,把原告收入積蓄揮霍。在原告生病期間,被告也不照顧原告。且事實上雙方已分居11年?,F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對共有的三上三下房屋及兩間雜用房各半分割。被告唐某辯稱,對原告陳述的婚姻經過及生育情況無異議,雙方結婚以來,其盡心盡力照顧家庭、子女,孝順父母,雖然雙方是表兄妹關系,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了30多年,已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如果法院認定婚姻關系無效,要求原告將分居期間收入大約10萬元(人民幣,下同)各半分割。經審理查明,原告父親系被告母親的哥哥,原、被告系表兄妹關系。雙方于1976年開始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雙方已分居11年?,F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撤回要求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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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兄妹,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故原、被告的婚姻應屬無效。
對于被告主張分居期間原告的收入積蓄約10萬元左右應各半分割的意見。對此,原告認為其退休工資僅近兩三年才有每月1,625元,但已用于平時日常生活及自己看病,今年4月左右動手術需3萬元還是問女兒借的,故其沒有10萬元的積蓄。法院認為,一方面,原告取得的工資收入系雙方分居期間收入,根據法律規定,不屬于共同共有可分割的財產,另一方面,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有10萬元積蓄。故被告要求分得5萬元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在審理中認為欠有共同債務20,640元,原告認可債務為10,840元,但認為已歸還,因涉及債權人利益,故法院在本案中對此債務具體數額以及是否尚存在難以認定,自可由債權人另行主張權利,本案中不作認定。對于被告認為兒子現無法獨立生活而需由原告承擔撫養費的意見,原告認為兒子現已成年,且是漆工,可以獨立生活。由于被告并未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實兒子存在無法獨立生活的情形,如今后確實由有關機關證實其不能獨立生活,可以由原、被告之子自行主張撫養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確認原告吳某與被告唐某婚姻關系無效。本案受理費735元,減半收取,計367.5元,由原告吳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