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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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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姻關系經典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7 點擊數:22
婚姻法律師
一、案例
張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結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張某所在單位因經營不景氣,由3月份開始發不出職工工資,全家依靠李某一個人的收入維持生活。同年8月,雙方協議離婚。按照協議,孩子歸李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也歸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張某辭去原來工作,得到單位補發的一年基本工資12000元,以此為本錢與他人合伙經營水果,規模不斷擴大,1997年張某已經存款20萬元并經營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張某和李某協商復婚。1997年7月,張某用10萬元從趙某處購買了小貨車一輛,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此事遭到李某強烈反對,認為由1994年3月開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個人的收入生活,離婚后孩子也歸自己撫養,以后張某使用本屬于夫妻共有的補發工資經營,才能夠有所發展,現在雙方已經復婚,張某購買汽車的行為屬于擅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因未經財產共有人同意,這一汽車交易行為應該無效。張某則堅持自己對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不僅購買汽車是正當行為,而且汽車也屬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車經營的收益也應算作個人財產。
二、分歧
(1)哪些財產屬于張某和李某的共有財產?(2)張某購買汽車的行為是否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是否有效?(3)張某購買的汽車所有權歸誰?以后使用這輛汽車經營的收益歸誰所有?
三、法律分析
(1)由1994年3月到8月張某所得補發工資6000元,以及復婚后雙方所得,屬于夫妻共有財產。(2)張某離婚后、復婚前個人經營所得屬于個人所有財產,他使用個人所有財產購買汽車不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買賣行為合法有效。(3)張某用個人所有財產購買的汽車屬于其個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經營收益應該屬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