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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我國特留份(保留必要遺產)制度的建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3 點擊數:6
特留份制度是遺囑繼承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對遺囑自由原則的合理限制,具有獨特的價值和功能,世界大多數國家均采用了這一制度。但我國繼承法對特留份制度尚無明確的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我國繼承法中設立特留份制度已日益顯現出其迫切性和必要性。采取這一制度將有助于體現個人利益與社會正義的統一,符合中國經濟和社會高速發展的客觀需要。
關于如何建立我國的特留份制度,有以下幾點建議:
1.確定特留份主體的范圍
特留份權利的主體范圍不宜過寬,也不宜過窄,應將享有特留份權利人限制在與被繼承人較親近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在我國現行的《繼承法》中”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的解釋,與特留份制度存在明顯差異。因為我國必要的繼承份額的權利主體必須是屬于“雙缺”的法定繼承人。即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是必要的繼承份額的權利人。這就使得我國法定繼承人獲得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機會比國外立法中法定繼承人獲得特留份的機會少得多。
2.確定特留份所占份額
明確的量化規定,能夠限制遺囑人在處理財產時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另一方面也能增強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因特留份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親疏不同,相互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不同,因此,特留份繼承人的特留份額也應不同,但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額相同。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法律對此的規定,比如,《法國民法》中規定,遺囑人若留有一子女時,其生前贈與或遺囑贈與他人不得超過全部財產的1/2;若有子女3人或3人以上,可處分的財產不得超過所有財產的1/4......,考慮到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關于特留份額上的具體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對特留份具體份額作出以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份額的一半;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在一定條件下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其特留份額為應繼份的三分之一。
3.確定違反特留份制度的救濟
完善《繼承法》,明確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應為法定繼承人留出法律規定的份額;違反該規定的遺囑無效”的內容寫入《繼承法》。關于 無效之后的救濟手段,各國在特留份制度中均規定了扣減權制度。即當遺囑人未按規定保留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額時,特留份額權利人有權要求從遺產中按比例扣減。
由于我國現行《繼承法》對于遺囑自由過于放任,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權利分配的失衡。所以在保留現行繼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的基礎上,借鑒和吸收國外特留份制度,對維護我國的家庭關系和強化遺囑人的社會責任感具有積極的意義,最終達到個人意愿與社會公平觀念平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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