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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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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棄法定繼承權是否侵犯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23 點擊數:41
張某在離婚前放棄了母親房產的法定繼承權,與妻子吳某離婚后,卻單獨繼承了其母親的房產,這樣的行為侵犯了共同財產權嗎?這并不侵犯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只是對自己法定繼承人個人享有的繼承權進行處分而已。
前夫張某放棄了母親房產的繼承權,離婚后,自己又單獨繼承了整套房產。前妻吳某不干了,認為這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房產。昨天,海淀法院判決認為:放棄繼承權并不侵犯夫妻共同財產,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與吳某原是夫妻,2013年張某起訴要求離婚,后法院于去年4月4日作出判決,判令雙方離婚。就在同一天,張某辦理繼承公證,把去世父母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吳某知道后,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將前夫告到法院。
吳某說,房屋本是張某父母的財產,其母親于2008年去世后,張某表示放棄繼承母親的遺產,房屋由陳父繼承,并由公證處進行公證。陳父去世后,留有一份公證遺囑,表示把房屋留給張某。吳某認為,張某放棄繼承權沒有告知自己,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屬無效,要求法院判決重新分配房產。
張某辯稱,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所以放棄繼承母親遺產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張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吳某的合法權益?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屬于張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配偶同意。并且,該放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系另一方履行對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沒有侵犯吳某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院認定,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單方面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是處分了其作為法定繼承人個人享有的繼承權,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定繼承的順序
繼承權男女平等。法定繼承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承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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