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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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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喪子老人遺產 孫子代位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06 點擊數:15
近日,許多老人來電,詢問何為“代位繼承”。北方公證處副主任傅強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多為老人喪子,由隔代孫輩享受繼承權。
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那么,遺產可讓被繼承人的隔代直系血親繼承。例如,老人鄭某中年喪偶,一兒一女各有一子。3年前,鄭某的兒子因車禍去世。轉年,鄭某也病逝,且未留有遺囑。在處置鄭某遺產時,鄭某的孫子與女兒就財產分配問題產生糾紛。鄭某的女兒認為,如果父親的孫子能繼承遺產,那么自己的兒子(老人的外孫)也有繼承權。公證員表示,這種想法是片面的。
代位繼承的發生應滿足幾個條件: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鄭某的兒子未喪失繼承權,且先于父親去世,其子是晚輩直系血親,滿足代位繼承條件,依法享有繼承權。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不包括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此案中,鄭某的女兒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沒有發生代位繼承的情況,所以,她的兒子(即鄭某的外孫)不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