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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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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母子為爭房產對簿公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18 點擊數:18
父親許先生逝世留下一處房產,母子二人共同居住。因對房產一切權產生爭議, 媽媽史某將兒子小許訴至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要求承繼此處房產。
史某訴稱,1980年,許先生生前地點的工作單位將位于門頭溝區的某處居處分配給其居住。1993年,該房子參加了房改,由兒子小許出資8200元用于交納購房費用后,許先生于1995年獲得了房子的一切權。2006年,許先生因病逝世后,因為兒子小許沒有住宅就與媽媽史某許一起寓居在這所房子內。此處房產是其與老公許先生的共同財產,現許先生已亡故,并且自個年事已高,又患有多種疾病,并且小許與其共同居住期間非但沒有盡奉養責任,并且還對其進行打罵。因而,請求承繼此處房產。
小許辨稱,采購此處房產的資金全部是其出資的,并且其也無別的居處,故不同意史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以為:盡管小許為采購此處房產出資8200元,但并不能作為獲得樓房一切權的根據,應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處理。許先生亡故后,應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老婆所有,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兒子繼承,故將此處房產判給史某,但史某交給兒子小許房子折價款5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