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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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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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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兩口立下兩份遺囑 侄子養女各拿一份搶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09 點擊數:21
劉老漢和紀老太在城陽的一處房子有七間房屋,可對于房子如何繼承卻成了謎團。2004年兩人曾立下遺囑將房子給從小過繼給他們的侄子劉某繼承,可2008年紀老太又單獨立下遺囑,將屬于自己的一半份額讓養女劉某萍繼承。現在兩位老人都已過世,房屋面臨拆遷,可兩份南轅北轍的遺囑卻成了謎團。劉某萍曾將“哥哥”劉某起訴,要求按照紀老太最后留下的遺囑繼承房屋一半的份額,經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劉某萍的訴求,可劉某卻不愿意了,于今年年初上訴至市中院。上周案件在市中院開庭審理。
房子要拆遷冒出倆遺囑
劉老漢和紀老太的七間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兩位老人沒有生育子女,但收養了劉某萍作為自己的養女。劉某是劉老漢和紀老太的侄子,他從小被過繼給兩位老人,也被老人視為親兒子。2004年,兩位老人便立下遺囑,稱房屋由侄子劉某全部繼承,之后劉老漢離世了。2008年,紀老太又突然立了第二份遺囑:“紀女士于2004年曾立下遺囑一份,經慎重考慮立遺囑人決定廢除上份遺囑,重新立下遺囑對位于城陽區房屋中自己的份額以及后期拆遷所得的樓房由劉某萍繼承。”后來由于房屋靠近正在施工的一處大橋,規劃要拆遷,對于房屋的繼承及拆遷款的問題,劉某和劉某萍出現了分歧。劉某認為應當按照2004年的遺囑,自己繼承全部房屋,但劉某萍卻認為,應當按照最后一份遺囑繼承一半的份額。之后兩人就繼承問題到法院打官司,一審法院支持了劉某萍的訴求。
盡贍養義務且修繕房屋
一審宣判后,劉某不服,上訴至市中院,要求繼承房屋的全部。上周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市中院認為,案件的焦點問題在于兩份遺囑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劉某的辯護人稱,涉案房屋其實是歸他的親生父親與劉老漢共同所有,與紀老太沒有關系,因此紀老太在2008年立下的遺囑無效;其次,按照農村的風俗,老人立下遺囑之后,劉某也遵照了“頂盆摔瓦,過繼子嗣,承繼家業”的祖訓和公序良俗;第三,從劉某出具的兩位老人生養死葬的各種單據來看,劉某已經充分盡到了全部的贍養義務,因此具備繼承的條件;最后,2004年老人立下遺囑之后,將房屋的產權手續全部交給了劉某,劉某一直住在房屋里,而且直到現在也一直由劉某對房屋進行修繕保養。
不照顧老人養母才反悔
不過劉某萍卻答辯稱,首先從房屋產權登記來看,涉案房屋屬于劉老漢和紀老太所有,與劉某的親生父親沒有關系,而且從兩位老人之前立下的遺囑也能看出,上面寫明是“我們的共有房屋”,因此屬于兩位老人的共同財產;其次,劉某作為兩位老人的過繼子,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但也并不表示履行了義務就要繼承房屋,是否履行贍養義務與是否繼承財產沒有直接的關系;第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兩份遺囑訂立時間不同,且遺囑的內容有所出入,應當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因此紀老太在2008年訂立的遺囑有法律效率。同時劉某萍還提到,生前兩位老人自行居住,平時都是劉某萍到家中照料,老人生活起居的花費也都由劉某萍來承擔。劉某在成家之前的確經常回家照顧老人,但成家之后搬到了較遠的地方,探望老人的次數和時間明顯減少,也正是如此,紀老太才改立了遺囑。另外,劉某萍也不認可劉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他把房子裝修之后出租出去了。”
由于庭審調解不成,市中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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