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42
離婚財產律師
案情
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1年1月15日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結婚儀式當天,被告李某的母親給予了被告人民幣2萬元作為被告的嫁妝,由被告帶至原告家中。后來雙方因為性格不和等原因經常發生爭吵。2008年10月,原告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案件審理中,原、被告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存在較大分歧,原告認為被告的嫁妝2萬元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故本案中,被告李某的嫁妝2萬元是李某的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被告李某在出嫁時其家人給予的嫁妝是對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贈與,且發生在原、被登記結婚之后,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黃某與李某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依法確立。一般來說,夫妻在此后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很顯然,被告主張嫁妝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以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理由。但是,只有將嫁妝認定為是“贈與所得”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才能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贈與的財產沒有明確只歸一方所有時,應理解為贈與給雙方。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此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是“贈與”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歸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因此,在法律沒有明定其性質的情況下,依照民間風俗習慣解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法律上雖然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一個界線,但它不是惟一條件,只是初步的必要條件,還應當結合所得財產的來源作實質性的和最終的認定。因此,該嫁妝應是屬于女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下一篇同居關系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