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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居關系財產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20
婚姻關系律師
一、案情
張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李某,女,1973年5月3日出生。雙方于1992年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離開老家一起到北京工作。1993年底,雙方回老家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女方戶籍亦遷移至男方家中。此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同居生活,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期間,雙方生育一子一女,購買房屋一處、汽車一輛。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雙方均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及撫養費承擔、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經過多次協商,均未果。無奈之下,李某選擇訴訟解決所有爭議。
二、評析
(一)雙方系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系。《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中,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前,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張某未滿22周歲、年齡不符合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該要件消失后,雙方又不愿補辦結婚登記。因此,本案雙方屬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系。(另,司法實踐中,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需像離婚一樣辦理相關手續,程序上簡單)。
(二)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三)分割同居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同居關系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四)不能僅以解除同居關系為由向法院起訴,應當以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為由提起訴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本案李某應以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關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五)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及財產分割問題。1、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雙方生有一子一女,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參照雙方老家的習俗,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筆者建議一人撫養一個,各自承擔撫養費,該方案最終獲得雙方同意。2、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首先區分共有或個人所有,如果可以證明為一方的財產,屬于一方所有,不能證明的,按一般共同共有原則予以認定;其次,遵照意思自治原則。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處理;最后,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無過錯方的原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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