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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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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一方變賣財產應予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3 點擊數:1
2014年7月,張女士與陳先生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一、婚生小孩由陳先生撫養,撫養費用陳先生自理;二、夫妻存款一人一半,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的一輛小汽車歸張女士所有;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一套房子歸陳先生所有。簽訂離婚協議后,陳先生在張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歸張女士所有的小汽車以15萬元的市價賣給萬某,萬某支付了相應款項,陳先生隨即將小汽車交予萬某。
2014年9月,張女士一紙訴狀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陳先生賠償損失,法院于同年11月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查明后,依法確認了張女士與陳先生的離婚協議,判決陳先生賠償張女士因小汽車被出賣給第三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15萬元。
【說法】都律師認為,張女士與陳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的約定應予以確認。萬某系本案第三人,其與陳先生簽訂的機動車買賣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且萬某已向陳先生支付了合理價款,車輛也已經交付,符合法律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雙方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而張女士與陳先生雖然簽訂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但小汽車并未實際交付給張女士,陳先生在協議中已承諾將小汽車歸張女士所有,其后卻又違背協議約定將該財產轉賣第三人屬于違約行為,陳先生應當向張女士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