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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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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4月前夫生子 前妻獲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8 點擊數:8
伍某與黃某結婚四個月后即生下一男孩,伍某的前妻陳某遂以伍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黃某公開同居并導致黃某懷孕,給自己造成精神損害為由向伍某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12月19日審結該案,判決被告伍某向原告陳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伍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1月份協議離婚,并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月,被告即與黃某結婚,并于2005年3生下一男孩。2005年7月,陳某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伍某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認為,從原、被告離婚的時間與被告再婚的時間、黃某生下一男孩的時間對比可以判定,黃某受孕時間處于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陳某沒有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伍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黃某同居并導致黃某懷孕,而被告也拒絕進行親子鑒定,但基于黃某受孕時間處于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事實和涉案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特殊性,故按照舉證分配原則,法院認為被告對此未完成舉證責任,認定該男孩系被告伍某與黃某所生。按照人類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過程,黃某的受孕條件在一般情況下離不開與被告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認定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在外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并認定該行為是導致原告與被告協議離婚的原因之一,且給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