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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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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遇婚外情受害方如何分割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23 點擊數:14
夫妻當相濡以沫,攜手前行。然而,難免有些家庭因為一方出軌而面臨危機,甚至將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做了嫁衣裳。
丈夫為小三買房,妻子要離婚
陳某(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是一家企業高管,與妻子劉某于1998年結婚,二人育有兩個兒子。早年,夫妻二人在佛山和廣州先后購買了共計5套房。可2010年開始,陳某認識了比自己小20歲的張某,并很快發展成戀人關系。2010年9月,張某要求陳某和她結婚,并給她出資買房。陳某于是向妻子提出,要和他人合伙開公司需要資金,于是將廣州的一套房出售得款100萬,給了妻子30萬后,陳某將70萬轉給張某。張某于是以自己的名義在廣州買了一套房。
此后,張某以年齡相差太大為由提出分手,陳某多次索要房款,得到的回答都是“錢是你送給我的,房子的產權證也是我的,憑什么要還給你?”之后,劉某得知丈夫并未與他人合伙開公司,追問之下才知真相。劉某于是萌生了離婚的念頭,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如何保障自己的財產權利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法律,房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張某購買的房子只登記了其個人名字,陳某沒有所有權。劉某的離婚訴訟只能處理其夫妻名下的財產,張某名下的財產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劉某提起離婚訴訟,只能解決二人是否離婚的有關問題,而法院不會解決張某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
對于陳某贈與給張某的70萬元購房款如果夫妻二人沒有明確約定的前提下,應屬于陳、劉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目前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還沒有明確的標準。劉某可嘗試如下做法:如果陳某愿意配合,可和丈夫陳某配合取得陳某為張某出資的相應證據,如銀行轉賬證明等,以撤銷贈與之訴起訴張某追回購房款;如果陳某不愿意配合,可單獨起訴張某,要求追回購房款,追加其丈夫陳某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實。目前已有司法案例支持這類做法。在陳、劉二人的婚姻存續期間內追回上述購房款,再據此提起離婚訴訟對保護劉某的利益更為有利。
丈夫出軌,妻子一紙協議挽回
李某(男)和王某于1983年在廣州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憑著二人的辛勤工作,積蓄日豐,還購置了多套房屋、商鋪、車位。二人本可以有幸福的退休生活,然而,隨著金錢欲望的滿足,加上受“重男輕女”、“家產傳男不傳女”等錯誤觀念的影響,2007年,李某有了婚外情,并有了一個非婚生兒子,李某還用夫妻共同財產買了一套房,供他和兒子及第三者居住。
2013年之后,王某多次提出要離婚,但李某竟要求她與第三者和平相處,并曾以斷絕經濟相脅迫。2014年,王某找到律師。詢問中,律師得知王某平日寡言溫柔,“財政大權”掌握在丈夫手中,其還流露出對未知離異生活的擔憂。起訴之后,在親屬的譴責下,李某如夢初醒,與親屬一起請求王某撤訴。王某在與律師的交流中,流露出對二十多年婚姻的不舍,但丈夫掌握“財政大權”是這段婚姻的弱點。律師提出做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明確產權且立存公證。此后,二人到公證處就夫妻共同財產做了協商分割公證,王某分得了大部分不動產,雙方重歸于好。
夫妻可書面約定財產歸屬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夫妻財產約定應采取書面方式,如果該約定經過公證當然更加具有證明力。對于黃昏婚姻出現第三者的情形,從保護婦女角度出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婚姻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是較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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