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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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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9
【基本案情】
蔡某和林某是大學同班同學,大學三年級時,他們建立了戀愛關系。大學畢業時,林某應聘去了外企,蔡某就職于一機關單位。1991年國慶節,二人結婚,組成了幸福的家庭,1993年4月他們的女兒出生。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教育好女兒,蔡某將自己的業余時間幾乎全都投入到了家庭中。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林某不僅完成了碩士階段的學習任務,并且在工作中也成績斐然,擔任了企業要職。女兒在媽媽的培養照料之下,8歲時就通過了小提琴8級考試,學習成績優異。
2001年12月,正當蔡某為這一切感到無比驕傲的時候,卻在一次洗衣服時發現了丈夫與另一年輕女子的親密合影。傷心無比的她質問丈夫,丈夫給她寫了“悔過書”,并保證以后再也不與第三者來往。但后來蔡某發現丈夫并沒悔過,仍借口工作忙經常夜不歸宿。憤怒中的蔡某找到“第三者”,將其羞辱了一番。林某得知以后,回到家辱罵、毆打了蔡某,致蔡某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花去醫療費386元。傷好后的蔡某多次去找林某的領導,希望他們能制止林的行為,然而換來的卻是雙方更激烈的爭吵和林某更為惡劣的毆打。2003年2月,在雙方一次激烈的爭吵之后,林某從家中搬走。幾個月后,蔡某到林某單位找其索要孩子的生活費時,才知道林某已經辭職。經多方打聽。蔡某進一步得知丈夫不僅應聘了一家工資待遇更好的單位,還在外租了房子 ,與“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生活。
2003年11月,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堅決與林某離婚,并要求林某承擔家庭暴力和婚外與他人同居的損害賠償責任,還要求“第三者”給予自己經濟賠償。庭審中,蔡某向法院遞交了林某的“悔過書”及自己被打傷后的照片及醫院證明。林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理由如下:①他并沒有對蔡某實施家庭暴力,每次發生沖突都是雙方互相的行為,他也曾多次被蔡打傷;②因為不愿意面對沒完沒了的夫妻爭吵他才搬出去住的,這完全是被逼無奈,況且他一直是一個人獨住,并沒有和所謂的“第三者”同居。
【法律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就婚姻的解除意見一致,雙方爭執的焦點是損害賠償的問題。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賠償的一項法律制度。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導致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四種: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中,原告蔡某是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及婚外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要求林某給予損害賠償的。問題的焦點是林某是否構成了家庭暴力和婚外與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庭審中,林某也陳述了與蔡某有互相打斗的事實,且蔡某有被打后受傷的照片及醫院的診斷證明,而林某并未向法庭出示自己所謂受傷的證據,因而林某家庭暴力的事實是可以認定的。關于林某婚外是否與他人同居,婚姻律師沈輝認為尚需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如林某所住地的鄰居、社區干部的證明等;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存在,則林某僅對其家庭暴力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其婚外情的行為,因不屬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因而蔡某的這一訴請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將無法的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關于蔡某向“第三者”追索賠償費的請求應如何處理呢?因為我國《婚姻法》將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限定在了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一方,而非“第三者”,因此,蔡某的這一訴請也無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