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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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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及方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2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當事人一方因法定過錯行為的發生而導致離婚,基于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由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損失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一種婚姻法律制度。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需符合下列條件:
1.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過錯行為的發生。即行為人一方違背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實施了使對方人身、財產或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我國《婚姻法》第46條將承擔過錯賠償的行為限定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因過錯方違法行為的發生,給無過錯方的人身、財產、精神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實踐中,當事人財產利益的損失,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而無過錯方精神利益損害的認定,則只需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外同居、虐待、遺棄等行為即可。
4.行為人主觀上基于故意,即行為人違法過錯行為的故意。這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對方的合法利益或明知其行為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卻故意通過違法行為的實施,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
5.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的破裂。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9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過錯方,且當事人的離婚是因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所致。換言之,離婚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前提條件,不離婚,就不能啟動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當然,婚姻關系發展的狀況如何,往往是基于當事人的性格、愛好、文化背景、姻親關系等諸多因素而決定。我們在強調過錯行為與離婚有因果關系的同時,并不是簡單地認為過錯行為是導致離婚的唯一原因,但只有法定過錯行為的存在,才是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發生的前提。
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的規定,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物質損害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而造成的無過錯方實際財產利益的減少。如因家庭暴力行為致使無過錯方身體受到傷害而支出的醫藥費、治療費等。按照一般的財產侵權理論,物質損害賠償實行全部賠償原則。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壓抑和痛苦等精神利益的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不是彌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而是為了撫慰受害人的心靈。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不可估價性,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時候,應根據坐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參考下列因素綜合考慮: 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③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權人的獲利情況;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⑥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適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這一法律制度時,還要考慮離婚雙方的過錯情況,如果離婚是因雙方的混合過錯所致,則依據過錯相抵原則,經濟損失較大的一方仍可請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但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律師沈輝提醒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