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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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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對被隱瞞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發現之次日起算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5 點擊數:21
【基本案情】
朱某(男)與唐某(女)于1999年登記結婚。2003奶奶朱某開始在另一城市保養情婦李某,并用其與朱某的共同財產為李某購買價值12萬元的“P0LP”轎車一部。2004年,讓某到法院起訴與朱某離婚。在此過程中,唐某一直不知道朱某曾用夫妻共同財產為李某買車,而朱某在整個離婚訴訟過程中也對此事只字未提。火來,法院判決準許準某與唐某離婚,并對夫妻其他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因唐某不知道朱某私自買車的事情,所以對該轎車沒有進行分割。2005年初,李某停放“P0LP”車的車庫著火,該車被徹底燒毀,經保險理賠后得到保險賠償金9萬元。與此同時,唐某在一次與朱某的電話中得知朱某曾為陳某買車的事情。于是沒唐某于2006年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對“P0LP”轎車進行分割,請求朱某給付其6萬元作為分割款。而朱某則抗辯“雙方離婚已經來那個年多,唐某現起訴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限,應該不予支持。法院沒有采納朱某的抗辯意見,最終判決”朱某將“P0LP”轎車的保險賠償金的一半即4.5萬元支付給唐某。
【律師點評】
本案中,法院只所以沒有慘啊朱某的抗辯意見,理由是朱某的抗辯沒有道理。因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對染也是兩奶奶,但著兩奶奶不是從離婚之日其起算,而是從當事人發現時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等行為至次日其兩年。本案中,唐某于2005年才發現周某有隱藏(朱某秘密將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轎車供情婦使用的行為實際上是變相隱藏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而于2006年提起訴訟,因此,并沒有超過梁乃的訴訟時效期限。而法院只所以沒有完全支持唐某6萬元的請求是因為,該轎車已經不可歸責于朱某的原因毀損,且毀損后的保險賠償金只有9萬元,因此,將該9萬元在夫妻之間進行平等的分割是恰當的。